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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3版:中缝

法院公告

  (2019)浙0523民初5322号

  朱竹青:本院受理原告邓文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523民初53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朱竹青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邓文华借款本金3万元。二、驳回原告邓文华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诉讼费1320元,由原告邓文华负担120元,由被告朱竹青负担12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0)浙0702破6号

  本院在(2019)浙0702执3083号执行案中,发现金华市博澳纺织品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于2020年5月27日裁定受理金华市博澳纺织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3日指定浙江一剑律师事务所担任该公司管理人,该公司管理人通讯方式:通信地址:浙江省金华市李渔路1018号环球商务大厦A座二楼;邮政编码: 321000;联系电话: 82056939、13757993497。

  金华市博澳纺织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自收到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或本院提交述职报告并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等相关材料。未在期限内提交相关材料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金华市博澳纺织品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0年7月14日前向该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金华市博澳纺织品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0年7月27日上午9时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金华市兰溪街210号五楼)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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