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航班延误骗保300多万元”一案,引热议
专家:支持专业领域的良性探讨,循证以求
本报记者 肖春霞
近日,江苏南京警方披露的“李某利用航班延误骗保300多万元”案件引发热议。对于李某的行为,专业人士怎么看?采访中,浙江法律界人士发表了不同的看法。
据报道,2015年至今,嫌疑人李某(女,45岁,山东青岛人,曾从事航空服务类工作)利用其亲友身份信息购买机票和飞机延误险,在近900次延误航班中获得了高达300多万元理赔金。4月29日,南京警方以涉嫌普通诈骗罪与保险诈骗罪对其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6月12日,南京警方发布通报,经查证,2015年以来,犯罪嫌疑人李某多次伪造航班延误证明等材料,虚构航班延误事实,骗取巨额保险金。目前,检察机关己提前介入。
对此,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黄新发律师、浙江启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周建律师认为,李某故意虚构保险标的(航班行程),夸大损失程度(未实际前往登机,几乎没有损失),骗取保险金额已达到刑事立案标准,涉嫌构成保险诈骗罪。
浙江浙杭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郑舒木律师等人则认为,“李某‘多次伪造航班延误证明等材料,虚构航班延误事实’的行为是否有证据证明且证明力如何”成为本案的关键。若航班延误事实客观存在,但因为材料缺失或其他原因,使得李某采取伪造、变造证明材料的手段,且保险公司未因该行为遭受不合理的损失,这种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属于民事意义上的欺诈,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不构成刑事意义上的诈骗;但若客观上没有航班延误事实,李某通过伪造、变造证明材料,虚构航班延误的事实,使保险公司对事实产生错误认识,则涉嫌构成刑事意义上的诈骗。
郑舒木律师表示,目前市场上的航班延误险大多属于主动理赔形式的延误险。若李某购买是该形式险种,则航班延误发生之时,保险公司根据系统数据直接将保险金赔付至某指定账户,李某无需提供证明材料。此形式下,李某要虚构航班延误事实、伪造航班延误证明等材料难度非常大。若李某购买的是被动理赔形式的延误险,则需要在保险事项发生后一定期限内向保险公司提交理赔材料,此过程中,李某就可能存在虚构航班延误说明等证明材料,虚构航班延误事实等行为。但不论哪一种,是否有真实、完整、有效的证据链证明李某存在“多次伪造航班延误证明等材料,虚构航班延误事实”的行为以及该行为欺骗程度如何,将成为本案定罪的关键。
针对浙江律师界观点各异的讨论,浙江工业大学文化与法制研究中心主任、法学教授石东坡表示,支持专业领域的良性探讨,但不应过早地断言其伪造申请理赔的保险单证是否与实际出行、保险事项发生的客观事实之间相符,也不应急迫地表达同情或愤恨,而要沉静对待,循证以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