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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8版:说法

公益河道内游泳溺亡, 家属将修河的村委会告上法庭

  本报记者 蓝莹 通讯员 慕煊 

  在公益游泳河内溺水身亡,建设河道的村委会该赔偿吗?近日,平阳县法院水头法庭审理了一起生命权纠纷案件。

  甲村与乙村之间有一条天然形成的河道,2018年,甲、乙两村的村委会对该河道进行清理,并建设成公益游泳河。河边设有停车场、换衣间、上下水台阶等,边上浇筑水泥路面,还特别设置了警示标志。

  公益游泳河不收费,又配备了比较完善的设施,当地村民都爱去那里游泳。2019年7月的一个中午,65岁的张某在河中游泳,不料溺水。村民见状,连忙赶来救援,把张某救上岸。20分钟后,救护车赶到,医务人员对其实施“心脏复苏”,但张某因抢救无效死亡。

  事后,张某的家属向法院起诉甲、乙两村村委会,要求他们赔偿损失60万余元。

  庭审中,张某家属认为,两村村委会作为游泳河的管理方,违反安全管理规定,未配备救生员及现场管理人员,导致张某未能及时获救而溺亡,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河道内存在的潜在危险具有认知能力,其自行下河游泳而溺水死亡,应由其本人承担全部责任。被告甲、乙两村村委会虽在游泳河边设置更衣室、下水扶梯等,但纯粹出于公益目的,且二被告已经在游泳河边设置了警示标志,尽到了提示告知义务,故对张某溺水死亡不存在过错。

  据此,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浙江法制报 说法 00008 公益河道内游泳溺亡, 家属将修河的村委会告上法庭 2020-06-16 2 2020年06月16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