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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2版:案卷

新奔驰开出半小时就“受伤”,上演“罗生门”

双方都拿不出证据,法院运用高度盖然性原理判案

  通讯员 李洁 刘振清 

  朱女士花了30多万元购买了一辆奔驰车。刚喜提新车,开到加油站加油时,她却发现新车尾部保险杠有碰撞和修理补漆痕迹,于是把车开回去交涉。前后不过短短半个小时,车辆受损究竟是什么时候发生的,谁都说不清。

  近日,温岭市法院就这起买卖合同纠纷作出判决。

  案情回放

  2019年9月13日,朱女士在欧龙汽车销售公司选购了一辆奔驰车,双方签订了《汽车销售合同》,约定车辆销售价格为30.88万元,半个月内交车。

  合同签订后,朱女士支付了10.6万元车款,并办理了余款的按揭贷款手续。但欧龙公司未按约交车。

  经一再催促,2019年10月19日,朱女士终于提到了车。当天中午12时许,她提车后驶离,在加油站加油时,发现新车尾部保险杠有碰撞和修理补漆的痕迹,遂将车开回,并与销售人员交涉。

  维修人员勘查车辆后,当即表示这辆车发生过碰撞,但对何时、如何发生碰撞等未表明态度。朱女士不能接受刚买的新车就有碰撞和修补痕迹,便将车停放在欧龙公司。

  因双方就车辆何时剐蹭事宜及赔偿事项未能达成一致,2019年10月25日,朱女士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双方签订的购车合同;欧龙公司返还购车款30.88万元;以及赔偿3倍销售额的款项计92.64万元。

  庭审中,朱女士提出了鉴定申请。法院委托第三方对涉案车辆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涉案奔驰车除后保险杠区域存在两条划痕进行手工油漆修补外,其他不存在出厂后进行过维修的情况。”结论为后保险杠曾发生过碰撞。

  在第二次庭审前,朱女士增加了诉讼请求,要求欧龙公司返还金融服务费、新车服务费、加装部件费用以及车辆保险费用等;并将“退一赔三”改成了“退一赔二”。 

  争议焦点

  法院认为,本案争议存在涉案车辆后保险杠油漆划痕以及后保险杠右侧漆面开裂发生的时间和原因、欧龙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欺诈、欧龙公司是否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三个焦点。

  关于焦点一,朱女士主张车子交付后到重新开回到欧龙公司处大约用时半小时,期间还加了汽油,这么短的时间内,她不可能开车出去后发生碰撞并采取手工补漆。

  欧龙公司回应说,手工补漆半小时很有可能干透,即使该手工补漆发生在交车前,但朱女士在验收车辆外观时并未提出。车辆后保险杠油漆划痕及右侧漆面开裂发生的时间不清楚,朱女士应进一步承担举证责任。

  关于焦点二,朱女士认为欧龙公司未告知车辆真实情况、隐瞒事故车的事实,将有瑕疵的车辆作为新车卖给她,该行为构成欺诈。

  欧龙公司则提出,公司在交付之前自身并不知道有碰撞和手工补漆,并非故意不告知朱女士,纵使碰撞发生在交付车辆前,朱女士在交付前已对车辆外观进行了检验并未提出异议,但其未在《新车交接单》上签字,应当视为车辆尚未交付。

  关于焦点三,欧龙公司是否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朱女士主张欧龙公司“退一赔二”并赔偿她为车辆已经支付的金融服务费、新车服务费、加装费、保险费、燃油费、鉴定费等一切费用。

  欧龙公司表示愿意退还购车款以及原告支付到被告公司的其他所有款项。  

  法院判决

  在充分听取诉辩双方举证、质证后,法院认定,涉案车辆后保险杠曾发生过碰撞,产生后保险杠油漆有划痕以及后保险杠右侧漆面有开裂,并对其中两条划痕采取了手工补漆。至于发生碰撞及手工补漆的时间,现有证据既无法证明涉案车辆在移交原告前发生的碰撞,亦无法证明系在移交原告后发生碰撞,且目前第三方并不具备单独针对车辆油漆的手工修补时间予以鉴定的技术能力。但综合本案具体情况,欧龙公司在交付车辆时,朱女士虽对车辆进行了检验,但她并非汽车行业专业人员,并不一定能及时发现该痕迹,且未在《新车交接单》上签字确认,结合她开回车子的时间,推定车子在交付之前就发生过碰撞并采取过手工补漆存在着高度的盖然性。

  关于欧龙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欺诈,法院认为,欧龙公司在销售过程中虽未告知朱女士涉案车辆系发生过碰撞和手工补漆,但综合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内容、第三方出具的鉴定意见技术分析、欧龙公司作为经销商不存在隐瞒相关信息的主观故意及朱女士主张涉案车辆系事故车无事实依据等分析,法院认为朱女士主张的欧龙公司在销售中存在欺诈行为不成立。

  对于欧龙公司是否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法院认为,双方一致同意的退车、退原告支付到被告公司的所有款项,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确认。因欧龙公司在销售中不存在欺诈行为,法院不支持朱女士主张的赔偿2倍购车款的诉讼请求。

  对涉案车辆经鉴定存在相应的瑕疵,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的规定,欧龙公司作为专门从事车辆销售的单位,理应负更高的注意义务及将出售车辆的所有情况如实告知义务,而欧龙公司对车辆的碰撞及漆面瑕疵事项的未充分披露行为使朱女士产生了误解,误以为所购买车辆系全新车辆,不存在任何碰撞或瑕疵。欧龙公司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购买者对此辆车的判断,欧龙公司应对疏于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行为负责。

  综上,法院判决:撤销朱女士与欧龙公司签订的《汽车销售合同》;欧龙公司返还朱女士购车款30.88万元及金融服务费、新车服务费、加装费13360元;欧龙公司支付朱女士赔偿款6万元。  

  法官说法

  本案主审法官应巧表示,人们常说“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但有的时候,有事实,未必就能拿得出根据。比如本案的“涉案奔驰车后保险杠区域存在两条划痕和手工油漆”,双方都拿不出属于对方责任的依据。

  民事案件中,在双方当事人就同一事实提出了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时,法院应当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判断一方提供的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对方提供的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在全案证据对待证事实的证明无法充分确凿的情况下,只要一方当事人的证据能证明待证事实的发生具有高度盖然性,人民法院即可对该事实予以认定。

  上述奔驰轿车碰撞和修理补漆痕迹之争,在存在客观事实但无法查明根据的情况下,法院通过法定程序、法律手段等尽可能地接近客观事实,将高度盖然性原理运用于民事审判中,进而依据所认定的法律事实形成司法裁判,从而最大限度地保护当事人的利益。


浙江法制报 案卷 00012 新奔驰开出半小时就“受伤”,上演“罗生门” 2020-06-17 2 2020年06月17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