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民政厅行政处罚(听证)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
2020年第10号
浙江省家庭农场协会: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本机关于2020年4 月 1日对你单位涉嫌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现查明,你单位未按规定接受社会团体2016、2017、2018年度检查。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现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因你们去向不明,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行政处罚权利事先告知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如你单位对本机关上述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内容等有异议的,可在收到本告知书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或到本机关进行口头陈述、申辩。对你单位拟作出的撤销登记行政处罚,符合听证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你单位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你单位要求举行听证,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后3个工作日前向本机关提出并说明理由。逾期不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又不要求举行听证,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联系人:闻世峰、 林少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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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民政厅
2020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