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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8版:实话

送 达 公 告

  当事人:龙杰

  户籍地:四川省开江县回龙镇陈家沟村2组70号。

  你不经过专用烟道无组织排放油烟一案,本机关认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你于2019年12月17日11时25分在西湖区西溪路539号天鹅堡负一楼存在不经过专用烟道无组织排放油烟的行为。被古荡中队队员在巡查时发现并查处。经查,该店营业执照未办理,实际经营者为龙杰。检查时店内厨房正在制作炒年糕,灶台上放有各类调料和食用油。厨房里有一个电磁炉,产生的油烟经油烟收集器净化后直接向室内排放,后经窗户、大门和楼道向店外自然散发。当事人现场立即停止了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19年12月17日机关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证明本案案发地点、案发时间、当事人不经过专用烟道无组织排放油烟的事实以及现场检查情况。2、2019年12月17日本机关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4张,证明本案当事人违章行为的案发地点、时间,当事人不经过专用烟道无组织排放油烟的事实以及现场的情况。3、2020年1月20日本机关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2张,证明本案当事人未整改的情况。4、2019年12月18日本机关执法人员询问当事人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不经过专用烟道无组织排放油烟的时间、地点,原因等事实。5、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信息等情况;6、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受委托人身份和受委托事项;7、杭州市环保局西湖环保分局出具的《关于西湖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油烟无组织排放认定的复函》复印件2份,说明当事人属不经过专用烟道无组织排放油烟的行为。

  你的行为,违反了《杭州市服务行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项:“第十三条 服务项目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方式排放油烟:(一)不经过油烟排气筒或专用烟道无组织排放;”的规定,属不经过专用烟道无组织排放油烟的违法行为。 鉴于你不经过专用烟道无组织排放油烟的事实,根据《杭州市服务行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二)不经过油烟排气筒或专用烟道无组织排放油烟的;”和《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规定,拟对你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责令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仟伍佰元整(¥5500)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你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西综执听告字〔2020〕第 23407 号)之日起三日内向本机关(联系人:蔡政维 电话:85129299 地址:文三西路9号402室)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逾期不提供陈述、申辩意见,又不要求举行听证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因无法直接送达你,特此公告送达。此公告自送达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杭州市西湖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九日


浙江法制报 实话 00008 送 达 公 告 2020-06-19 2 2020年06月19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