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积水引发车辆故障,保险公司能否拒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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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员 富法 本报记者 唐佳璐
最近暴雨连连,不少道路出现积水。车辆如果驶过这些地方,导致发动机进水、车辆故障,损失由谁承担?近日,杭州富阳区法院审结一起车辆发动机进水的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件。
2018年7月的一天,富阳区下着暴雨。晚上7点多,何某驾驶宝马轿车,途经某路段时,隐约看见前方道路有积水。
由于天色较暗、雨又大,何某不能准确判定积水深度,推测只是小面积积水,便驾车通过。没想到,车辆驶到一半,因积水太深,直接熄火了。
事故发生后,何某立即联系车辆投保的富阳某保险公司。此后,车被拖到附近宝马4S店修理。
经宝马4S店维修确认,该车发动机受损,共产生维修费用19700元。何某到保险公司理赔时,却遭拒赔。不服气的何某向富阳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承担所有维修费。
法庭上,保险公司强调,何某的发动机进水属于保险条款中的免责事项,公司已向原告何某履行了免责告知,故无需赔付。同时,即使免责告知未成立,因原告未投保涉水险,亦不予赔付。
何某则表示,自己投保了车辆损失险,保险公司理应赔付,同时也不认可保险公司已向其履行了免责告知义务。
法院经调查,支持了何某诉求,判决保险公司承担所有维修费用。判决后,被告保险公司未上诉,并自动履行了赔付义务。
法官说法:
法官介绍,根据何某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基本条款,因暴雨造成被保险车辆直接损失的,不免除保险人责任范围。
本案中,车辆在积水路面行驶、发动机进水、发动机致损,上述情形在物理时间上虽前后相继,但暴雨对车辆受损有着决定性影响,符合近因原则,故即使保险公司履行了免责告知义务,仍由其担责。
与此同时,何某在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辆损失险,发动机作为车辆不可缺少部件,其损失应视为机动车损失的一部分。
其次,虽被告保险公司抗辩,已经向原告何某履行了免责告知义务,但经鉴定,免责事项说明书上的签名非原告何某本人所签,故法院认定本案中被告保险公司未履行免责告知义务,免责条款不成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