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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0版:公告

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送达公告

  许进(公民身份证号:342622198610227569):

  你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一案,现已到送达《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阶段,由于执法人员电话联系你,你拒绝到中队签收,执法队员上门直接送达家中无人,且邮寄送达退件,其他方式无法送达《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杭综执余强催(拆)字【2020】第0000801号)内容如下:

  本机关于2019年10月12日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杭综执(余)罚字[2019]第1402041909090014号)后,至今你未履行行政决定,也未提出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催告,请你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自行拆除违法建设总面积为15.36平方米构筑物(平台)。

  逾期仍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强制拆除。

  你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在收到本催告书次日起三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0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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