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8)浙0521破4号之一
2020年6月9日,浙江天久王服饰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浙江天久王服饰有限公司无资产可供分配,且已确认未清偿债务共计14笔,总金额为7333725.85元,浙江天久王服饰有限公司财产明显资不抵债且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请求本院: 1.宣告浙江天久王服饰有限公司破产,2.终结浙江天久王服饰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
本院认为:浙江天久王服饰有限公司财产明显资不抵债,根据法律规定,应当对浙江天久王服饰有限公司进行宣告破产。债务人财产明显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根据法律规定,应当及时终结浙江天久王服饰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宣告浙江天久王服饰有限公司破产。
二、终结浙江天久王服饰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德清县人民法院
(2019)浙0521民初5132号之一
张苹:本院受理原告潘寿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521民初51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一、被告张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潘寿军归还借款本金40000元;
二、被告张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潘寿军支付相应逾期利息(以40000 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若被告张苹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80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450元,由被告张苹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德清县人民法院
(2020)浙0782民初6263号
叶雪连:本院受理原告郭起玲与被告叶雪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外网查询告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原告诉请: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3933元人民币并支付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至货款还清之日)。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2020年09月08日上午9时30分在义乌市人民法院江东办公区国贸第一审判庭公开进行审理。届时被告应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判决。
义乌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