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0年6月28日
(2020)浙0302民初4166号
黄永亮:本院受理原告胡敏贡诉黄永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20年9月15日10时00分在本院速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审判。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2民初10479号
陈圣红、赵野:本院受理原告付尧佩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302民初10479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20)浙0304民特532号
本院于2020年6月5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周国生申请宣告金彩微(女,1964年4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三垟街道垟河村仙垟路188号,公民身份号码:330324196404034321)死亡一案。申请人周国生称,2016年5月15日金彩微离家出走,家人于2017年3月10日向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梧田派出所报案,而且家人多次组织人员寻找,至今未果。现发出寻人公告,公告期间为一年。下落不明人金彩微应当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一年内,向本院申报本人具体地址及联系方式;凡知悉下落不名人金彩微生存现状的人,应当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一年内将下落不明人金彩微的情况向本院报告。逾期未申报的,下落不名人金彩微将被宣告死亡。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0)浙0411民初1651号
陶朝荣:本院受理原告金德法诉被告陶朝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责任通知书、合议庭组成成员通知书、证据副本及传票。自本公告发出次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20) 浙0411民初1288号
李辉:本院受理原告陆慧洁诉被告李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责任通知书、合议庭组成成员通知书、证据副本及传票。自本公告发出次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20) 浙0411民初1115号
顾发美: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诉被告顾发美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责任通知书、合议庭组成成员通知书、证据副本及传票。自本公告发出次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20)浙0411民初506号
胡其洲:本院受理原告张善友与被告胡其洲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411民初50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领取判决书之日起或者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20)浙0411民初1107号
沈利中:本院受理吴雪成诉被告沈利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责任通知书、合议庭组成成员通知书、证据副本及传票。自本公告发出次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20)浙0481民初769号
海宁市红宝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储可勇与被告海宁市红宝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481民初76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令:被告海宁市红宝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储可勇款项1565765.6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892元,由被告海宁市红宝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公告费600元,由被告海宁市红宝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给付方式:由被告海宁市红宝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直接支付给原告储可勇)。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海宁市人民法院
(2019)浙0523民初1995号
潘安芳:原告陈平、邵亚萍与被告赵加林、季大珍及第三人潘安芳、沈月萍、丁玲永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523民初199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准许陈平、邵亚萍撤诉。案件受理费23320元(减半收取),由陈平、邵亚萍负担。安吉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