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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19)浙0784民初8074号
郑朝阳:本院受理原告黄一平与被告郑朝阳、衢州耀辉建设有限公司、永康市中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784民初80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郑朝阳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支付原告黄一平工程款14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2019年9月27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永康市中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欠付衢州耀辉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00元,公告费950元,由被告郑朝阳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525办公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9)浙0726 民初7272号
刘祥妹、金黎明、楼菊町:本院受理原告郑三芳诉被告刘祥妹、金黎明、楼菊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726民初727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0)浙0726民初1919号
罗福求:本院受理原告于炳红与你合同纠纷一案, 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 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726民初1919号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和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案由杨珊珊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张君丹、倪华栋组成合议庭,定于2020年9月28日9:00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0)浙0726民初261号
余健龙:本院受理原告陈星辰诉被告余健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726民初26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