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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9版:公告

法院公告

2020年6月29日

  (2019)浙0102民初5160号 

  刘新国、方仕军: 本院受理的原告凡网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新国、方仕军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浙0102民初516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19)浙0106民初9613号 

  浙江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大有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9)浙0106民初961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08民初1913号

  丁乐乐:本院受理原告杭州仁裕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丁乐乐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9月8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0)浙0602破5号

  本院根据吴江市桔园丝绸织造厂的申请,于2020年6月15日作出(2020)浙0602破申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绍兴汇博进出口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舜江律师事务所为绍兴汇博进出口有限公司管理人。绍兴汇博进出口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0年7月30日(含30日)前向绍兴汇博进出口有限公司管理人(地址: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江扬路56号;邮政编码:312300;联系人:杨延根、钟鸣;联系电话:13806761006、13758522176)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应证据材料。在债权申报期限内,如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债权人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该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绍兴汇博进出口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向绍兴汇博进出口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绍兴汇博进出口有限公司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依法行使取回权。

  本院定于2020年8月14日上午9:00在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第三十号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地址:绍兴市越城区延安东路500号。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出席会议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指派函。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20)浙0304民初294号之一

  汪建炜:本院受理原告上海一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与被告汪建炜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304民初294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0)浙0304民初319号之一

  叶小虎:本院受理原告上海一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与被告叶小虎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304民初319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9)浙0521民初4232号之一

  穆新建:本院受理原告韩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521民初42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一、被告穆新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韩明归还借款本金41600元;二、被告穆新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韩明支付相应资金占用期间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自2019年9月25日起至全部清偿之日止)。

  若被告穆新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84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490元,由被告穆新建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德清县人民法院

  (2019)浙0523民初4588号

  杭州易可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明达与被告杭州易可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523民初45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杭州易可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给原告张明达劳务工资5512元及逾期利息损失(以5512元为基数,支付自2019年1月15日至款清之日止,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本案受理费5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诉讼费700元,由被告杭州易可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0)浙0523民初216号之一

  钟伟:本院审理原告姜从文与被告钟伟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523民初21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姜从文撤诉。案件受理费42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诉讼费1070元,由姜从文负担。安吉县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09 法院公告 2020-06-29 2 2020年06月29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