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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4版:说法

违反公司“禁恋令” 其中一人须辞职?

律师:违反婚姻自由的 规定属无效

  读者小李问:

  总以为因办公室恋情被开除是电视剧中才会发生的事情,但前些日子,我发现了自己所在的公司竟也有这种现象。

  事情发生在同事小周和云云身上。云云姑娘是去年下半年刚入职的员工,在实习期间就由小周带她熟悉工作,由于两人年龄相仿,性格相投,两人一直走得很近,同事们也时常打趣他们。

  一天,小周找到我和另外几位同事,想要我们帮他告白。事情进行得很顺利,两人成功走到了一起。但这件事不知道怎么传到了领导耳中。人事主管找到两人谈话,表明公司有“禁恋令”,因此让他俩商量,看谁辞职。

  究竟该谁走?公司的这一做法可把两人愁坏了。请问,公司的做法是否合理?

  律师答复:

  现在有些企业和公司禁止办公室恋情,主要原因在于办公室恋情有可能危害当事人的工作效率,严重的会有泄露公司机密的隐患。但是因办公室恋情开除员工有可能涉嫌违法。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本案中,公司事先颁发“禁恋令”,小周和云云“明知故犯”,公司依据上述第2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似乎符合规定。其实,这种做法是错误的,因为公司制定的这项规章制度本身就是违法的。

  因为这条法律规定有一个前提条件,就是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得违反国家强制性的法律规定。

  民法总则第110条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上述法律规定表明,公民有权自主决定其婚姻状况,即是否恋爱、结婚等,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强制和干涉。

  也就是说,每个公民都有婚姻自由的权利,小李所在的公司如果有“禁止公司员工内部恋爱”的规定,就是侵害了员工婚姻自由的合法权利,违反了我国法律关于公民婚姻自由的规定,应属无效。

  对于公司的这种做法,小周和云云可以向公司释明上述法律规定,要求二人均能够继续正常上班。若遭遇公司以二人恋爱为由被强行开除,则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所产生的相应经济赔偿金。

  浙江常益律师事务所林淡秋律师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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