垃圾房建在自家隔壁,业主怒告物业和业委会
法院:拆除并恢复原状
本报记者 张宇洲 通讯员 金悦 董怡
本报讯 小区垃圾房就建在自己房子隔壁,臭气熏天,业主忍无可忍,将物业和业委会告上法庭。近日,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院审结一起因小区垃圾房引发的物权纠纷案。
王某是宁波高新区某小区商业用房业主。在他的房屋仅2.2米外,是小区垃圾投放点。每天,业主们会将厨余垃圾放到这里的几十个垃圾桶里。由于垃圾点没有作封闭处理,王某和附近业主总觉得自己生活在垃圾堆里。
“物业清理不及时,总有酸水流出来,又脏又臭,我们交涉了好几次都没用,实在忍无可忍。”去年4月,王某将该小区物业公司和业委会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决两被告拆除垃圾房、恢复原状。
法院在审理该案后了解到,开发商涉诉小区在交付之初,就在原告房屋一侧的通道上,设置了一处生活垃圾堆放点,放置了几个垃圾桶。
随着小区入住人数越来越多,生活垃圾的处理成为了一大难题。该小区称,为推进垃圾分类、更好便利居民,业委会时任成员曾面向小区所有业主,对是否扩大该生活垃圾堆放点、建造垃圾房征询意见。“按居住面积同意的占约98.73%,按票数统计同意的约占97.3%,都超过了三分之二。”业委会负责人说。
随后,物业公司在紧挨原告房屋一侧的通道中央立柱之间砌墙,安装了两扇卷闸门,建成了约占半个通道的垃圾房。
尽管如此,两被告无法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当初确实对建造垃圾房进行了民主征询,王某也称未收到征询意见的通知。
法院认为,两被告建造的垃圾房,已实质性地影响王某的正常生活、经营,侵害了王某的合法权益,王某有权主张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即使两被告在建造垃圾房前,确实进行了民意征询程序,也不能以牺牲一小部分业主的合法权益来实现目的,否则就成为了‘多数人的专制’。”法官补充道。
最终,高新区法院判决两被告拆除垃圾房并恢复原状。该案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