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台众包、网约工作等表现不俗
发展新就业形态亟需劳动法律制度适配
《经济日报》 韩秉志
疫情防控期间,基于移动互联网等新技术,催生了大量新就业形态。什么是新就业形态?发展新就业形态还需要补齐哪些“短板”?记者就此采访了业内人士。
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科学研究院副院长莫荣在接受采访时表示,新就业形态等灵活就业形式正成为稳就业的重要渠道。“新就业形态,是指依托互联网等现代信息科技手段,实现有别于正式稳定就业和传统灵活就业的灵活性、平台化的组织用工和劳动者就业形态。”莫荣认为,这些形态就业门槛相对较低,且进出自由,就业相对灵活自主,因此对增加就业机会、缓冲失业风险、帮扶困难群体就业等方面作用明显。
近年来,新就业形态因其时间、空间的灵活性,开始显现出独特的优势,特别是平台众包工作、网约工作、社群经济就业等新就业形态发展较为亮眼。尤其是今年疫情防控期间,餐饮、交通、住宿等服务业一度按下“暂停键”,但取而代之的线上零售、线上教育、视频会议、远程办公等,不仅保障了人们日常生活和工作,还提供了大量灵活就业岗位。
国家信息中心分享经济研究中心发布的《中国共享经济发展报告(2020)》显示,2019年,以新业态形式出现的平台企业员工数已达623万人,比上年增长了4.2%;平台带动的就业人数约7800万人,同比增长4%。据美团公布的数据,疫情发生至今,在美团平台获得收入的新增骑手数量超100万人,承担了稳就业的社会责任。
面对灵活就业的发展,专家提醒,当前对平台经济的监管不适应新经济发展的问题比较突出,特别是疫情冲击下利用平台经济“保居民就业”的支持政策明显滞后。“互联网技术催生了一大批新就业形态,将‘工作’细分为具体‘任务’,通过众包工作平台提供给劳动者,是一种新的劳动交易方法,现行劳动法律制度和劳动用工管理方式与新就业形态不适配。一是如何做到既保证灵活就业群体的合法权益,又能促进其健康发展,需深入研究;二是就业扶持政策如何惠及平台上的灵活就业者以及个体工商户,需要研究;三是平台上灵活就业的手艺人、新匠人群体亟需职业技能提升培训,如何解决教育培训资质问题需突破;四是如何解决灵活就业者参加社保的问题。”莫荣说。
此外,近年来,部分地区“互联网+”平台劳动纠纷与往年相比也呈增加趋势。由于平台就业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频次、监管方式、绩效考核方法等与传统就业方式不同,相关法律法规难以覆盖这部分劳动者,需要出台新的法律法规维护其合法权益。
采访中,专家建议分类规范新业态下的用工。“要创新劳动保障法律制度,更好地保障劳动者权益。同时,制定更加积极的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支持政策。对解决就业人员较多的平台,可根据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具体情况给予稳岗补贴。”莫荣说,此外,“零工经济”的就业模式打破了雇主与劳动者的传统用工关系,“应研究解决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便捷性问题,进一步优化社保参保服务”。
记者从人社部了解到,“数字平台经济促就业助脱贫行动”日前启动,将提供一批外卖骑手、物流收派、仓库管理、理货打包、家政服务、汽修服务等岗位定向投放贫困地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