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遇受伤猴子,带回家养了1个月卖了1000元
这下摊上大事了,因为这不是一般的猴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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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员 永检 本报记者 王小云
本报讯 路遇一只受伤猕猴,永嘉男子汤某把它带回了家,精心照料了1个多月后,因不堪饲养的繁琐,转手卖了1000元钱。因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汤某被永嘉县检察院提起公诉。近日,法院一审支持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
1988年出生的汤某,承包了一个水库养鱼,也在微信上卖卖鱼。2019年8月底,汤某从老家返回居住地时,在路边看到一只被钢丝绳套住脚并且已受伤的猴子。兴奋的汤某将猴子带回家并养在了顶楼。为饲养猴子,他还特地去宠物店买了个笼子。
据汤某的妻子说,这只受伤的猴子在家饲养了1个多月,夫妻俩精心伺候着,主要以苹果喂养。因为汤某经常要去山区,而她又在幼儿园上班,还要特地每天中午赶回家喂养猴子,平时不定时要清洗笼子,而且喂食的苹果又价格不菲,由此心生厌烦,她一直催促汤某赶紧将猴子放生。
但是,汤某却将猴子以1000元的价格卖给了张某(另案处理),说好这些钱就算是1个月多来饲养猴子的“水果费”。
2019年10月15日下午,汤某将猴子送到了张某的厂里。
次日,因另一起案件,温州瓯海警方找到了张某要他配合调查。民警在厂里看到了这只猴子,于是将张某和猴子一并移交给永嘉县森林警察大队。
经司法鉴定,这只猴子是猕猴,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今年3月9日,汤某向永嘉县公安局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近日,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汤某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追缴其违法所得1000元,予以没收,上交国库。
检察官说法:
汤某违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出售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猕猴,其行为触犯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因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