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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3版:中缝

法院公告

  (1999)台经破字第2号

  本院根据台州市农机总公司的申请于1999年8月26日裁定受理台州市农机总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7日指定浙江孚吉律师事务所为台州市农机总公司管理人。台州市农机总公司的债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至2020年8月7日止,向台州市农机总公司管理人(通信地址: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新台州大厦6楼E区;邮政编码:318000;联系人:钟越;电话:057688906766、15757821843)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台州市农机总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台州市农机总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0年8月11日上午9时在台州市中级人法院第十六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浙1004民初2285号

  孙财彬(身份证号码3326031968****5970):本院受理原告江丽君与你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原告要求被告孙财彬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由审判员罗婷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陈璐、人民陪审员顾仕林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定于2020年9月24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陈尹中:本院受理原告陈桔春与你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住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及举证通知书。原告要求判令你支付原告房屋折价款120944.47元。本案定于2020年9月24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至2020年9月23日止。本案由审判员王玲玲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沈敬、王珍燕组成合议庭。若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更正:《浙江法制报》2020年7月2日第5版和第12版中缝刊登的本院(2019)浙0521民初5396号之一,内文案由“民间借贷纠纷”应为“买卖合同纠纷”,特此更正。

  德清县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中缝 00013 法院公告 2020-07-06 2 2020年07月06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