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换不修”条款 到底作不作数?
通讯员 徐健灵
近日,台州路桥区消保委接到消费者投诉,说在网上购买了一台2000多元的烤箱,购买时签订了“只换不修”条款,但是,烤箱使用过程中出现故障且经过维修仍不能正常使用,要求商家按照“只换不修”条款更换新的烤箱,商家却一直不予答复。
消保委工作人员随即组织调解。商家表示,这个烤箱已有过一次维修,维修后再次出现故障,要求消费者再次与售后人员联系确认维修事宜,但对于消费者所说的购买时签订“只换不修”条款予以否认。消保委工作人员发出消费者购买时签订的“只换不修”条款的截图,又经多次调解,最终商家同意换机。消费者将之前的烤箱寄回,商家寄出新的机器,双方达成和解。
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经营者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应当按照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在本案中,商家在销售过程中提供了‘只换不修’的条款选项,消费者购物时选择了这一选项,应视为双方签订了售后合同。在双方就维修事项有纠纷的情况下,应当遵循合同办事,履行‘只换不修’的承诺。”路桥区消保委工作人员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