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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0版:公告

法院公告

2020年7月7日

  (2019)浙0102民初5276号

  陈连兵、杨玲梅、林正华、张学志:本院受理原告浙江裕沣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陈连兵、杨玲梅、林正华、张学志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102民初5276号的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91民初39号

  杭州琅荼空间设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林成坤与被告杭州琅荼空间设计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191民初39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08民催4号

  申请人宁波崇威油品有限公司因遗失出票行为杭州联合银行西兴支行、号码为40200051 30869005 的银行承兑汇票,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现予公告。

  一、公示催告申请人:宁波崇威油品有限公司。

  二、公示催告的票据:出票行为杭州联合银行西兴支行、号码为40200051 30869005 的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为人民币贰万元整,出票日期为贰零壹玖年零柒月壹拾伍日,汇票到期日为贰零贰零年零壹月壹拾伍日,出票人为杭州安旺自行车有限公司,收款人为诸暨市新河彩印包装厂。

  三、申报权利的期间:自2020年6月12日起至2020年8月31日止。

  四、自公告之日起8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

  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的行为无效。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0)浙8601民初526号

  叶建国:本院受理原告代郁诉你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程序转换)、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2019)浙8601民初366号

  钟建光、龙游建庆农产品配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黄安坤诉你们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浙8601民初36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2019)浙0185民初6619号

  方宝善、王克勇、王正仁:本院受理原告周碧泉为与被告方宝善、王克勇、王正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185民初66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方宝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周碧泉货款46200元。二、驳回原告周碧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院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955元,由被告方宝善负担。款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限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民事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82民初575号

  汪志军:本院受理原告洪益彬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公告向你送达(2020)浙0182民初5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汪志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洪益彬借款本金10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公告费650元,以上合计675元,由被告汪志军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建德市人民法院

  (2020)浙0681破19号

  本院于2020年6月12日根据杨红军、陈信江、杨国余的申请,裁定受理诸暨荣瑞针织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同时指定绍兴宏泰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诸暨荣瑞针织有限公司管理人。诸暨荣瑞针织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0年7月24日前,向诸暨荣瑞针织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绍兴市西咸欢河沿28号;邮政编码:312000;联系人:王俊楠13567500157 孙飞宇 18806752599】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诸暨荣瑞针织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诸暨荣瑞针织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0年7月30日下午14时30分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本次债权人会议将以网络方式线上召开。具体操作方式请电联诸暨荣瑞针织有限公司管理人。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诸暨市人民法院

  (2020)浙03破20号

  本院已于2020年6月17日裁定受理申请人温州标峰建设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浙江瑞都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0年6月24日指定温州法智剑企业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为管理人,浙江瑞都科技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2020年8月17日前,向管理人温州法智剑企业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通讯地址:温州市同仁恒玖大厦18楼;联系人:徐细智,电话: 13017827077)申报债权。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浙江瑞都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20年8月20日下午15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温州市鹿城区市府路512号)召开。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浙江瑞都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在本公告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管理人)提交公司印章、账簿、文书资料、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等,并依法履行其他义务,否则将依法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浙0302民初4437号

  袁昌影、唐立东:本院受理原告林兰花与你们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时间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限届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2020年10月12日9时30分在本院西郊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审判。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20)浙0302民初987号

  吴林海:本院受理原告汪必武诉你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302民初98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西郊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20)浙0303民初3236号

  谢炎武、高颂:原告温州市华盈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证据材料、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本案并定于2020年9月21日9点00分在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状元法庭第二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并依法判决。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20)浙0382民初3808号

  余利琴:本院受理原告陈雷诉你和郑伟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10月16日上午09时0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6)浙0381民破68号之二

  因债务人浙江三本车业有限公司的破产财产已经分配完结,现该公司已无可供分配的其他破产财产,管理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浙江三本车业有限公司破产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院于2020年6月23日裁定终结浙江三本车业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瑞安市人民法院

  (2020)浙0481民初2669号

  张美英:本院受理原告邵从平诉被告张美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481民初266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令:被告张美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邵从平货款190000元并支付自2020年5月11日起以未付本金为基数按照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损失。 案件受理费4100元,减半收取计20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470元,合计3520元,由被告张美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海宁市人民法院

  (2020)浙0522民初2824号

  宁波奉化恒业五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长兴林地利勇白泥加工厂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不能直接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表、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的诉讼请求: 1.被告给付原告货款66770元: 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定于2020年9月25日上午9时在长兴县人民法院泗安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 天内。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长兴县人民法院

  (2019)浙0523破13号之一

  2019年8月16日,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浙江艾玛家居有限公司、浙江安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安吉支行的申请,裁定受理浙江艾玛家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玛公司”)破产清算一案。2019年11月13日,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报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后裁定将本案交由本院审理,并于2019年11月18日指定安吉华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艾玛公司的管理人。后本院根据浙江艾玛家居有限公司管理人的申请,于2020年6月12日裁定杭州正天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天公司”)与艾玛公司合并破产,并指定艾玛公司管理人担任正天公司管理人。艾玛公司的债权人此前已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正天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0年8月12日前,向正天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浙江省安吉县昌硕街道胜利西路175号;邮政编码:313300;联系电话: 18267265780)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正天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尽快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0年8月27日9时30分在安吉县人民法院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时,如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0)浙0523民初1966号

  程学虎:本院审理原告吴志明与被告程学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民事诉讼须知、廉政建设监督表及诚信诉讼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于二○二○年九月三十日上午九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0)浙0523民初1967号

  秦思勇:本院审理原告朱刚与被告秦思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民事诉讼须知、廉政建设监督表及诚信诉讼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于二○二○年九月三十日上午十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安吉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02破7-2号

  本院根据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指定,于2018年10月29日受理宁波余丰钢材有限公司申请中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于2018年7月6日指定浙江金奥律师事务所为中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2020年6月24日,本院根据丁亚平、王旭通的申请裁定中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整。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20)浙0702破11-1号

  本院在(2019)浙0702执1513号执行案中,发现金华市华通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于2020年6月8日裁定受理金华市华通设备租货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日指定浙江创欣律师事务所担任该公司管理人,该公司管理人通讯方式:通信地址:浙江省金华市宾虹路9号置信广场13楼浙江创欣律师事务所;邮政编码: 321000;联系电话: 0579 -83187997,15088200185。

  金华市华通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自收到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或本院提交述职报告并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等相关材料。未在期限内提交相关材料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金华市华通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0年8月15日前向该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金华市华通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0年8月25日9时在本院汤溪法庭第四审判庭(金华市婺城区汤溪镇金西大道786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20)浙0782民初609号

  王少佳:本院受理原告陈庆华诉被告戚建栋、王少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被告王少佳公告送达本院(2020) 浙0782民初60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戚建栋、王少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陈庆华货款235625元及利息损失(自2020年1月9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陈庆华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834元、公告费650元,合计5484元,由被告戚建栋、王少佳共同负担。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从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10 法院公告 2020-07-07 2 2020年07月07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