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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8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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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20年7月10日

  (2020)浙0108民催6号

  申请人杭州泽添铝材有限公司因遗失出票行为杭州联合银行浦沿支行、号码为40200051/ 30942543的银行承兑汇票,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现予公告。

  一、公示催告申请人:杭州泽添铝材有限公司。

  二、公示催告的票据:出票行为杭州联合银行浦沿支行,号码为40200051/30942543的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为人民币贰拾万元整,出票日期为2020年1月21日,汇票到期日2020年7月21日,出票人为杭州金盛工业园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杭州泽添铝材有限公司。

  三、申报权利的期间:自2020年7月8日起至2020年9月8日止。

  四、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的行为无效。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08民催5号

  申请人浙江诸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遗失支付银行为杭州联合银行长河支行号码为40200051 30874979的银行承兑汇票,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现予公告。

  一、公示催告申请人:浙江诸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二、公示催告的票据:支付银行为杭州联合银行长河支行、号码为40200051 30874979的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为人民币壹拾万元整,出票日期为贰零壹玖年壹拾月贰拾贰日,汇票到期日为贰零贰零年肆月贰拾贰日,出票人为杭州中南节能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杭州恒鼎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持票人为浙江诸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三、申报权利的期间:自2020年7月6日起至2020年9月14日止。

  四、自公告之日起7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的行为无效。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 2020) 浙0108 民初1486号

  福建中体旅文化有限公司、杨惠儿、陈伟雄: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网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中体旅文化(杭州)有限公司、福建中体旅文化有限公司、中国国际体育旅游有限公司、杨惠儿、刘潇、陈伟雄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9月24日上午9时05分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0) 浙0108 民初1478号

  上海捷蓝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捷蓝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9月24日上午9时00分在浦沿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08民初2212号

  郑少勐:本院受理原告陈滢璐诉被告郑少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9月25日上午9时05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08民初2120号

  杭州有范儿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袁语谧诉被告杭州有范儿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9月28日上午9时05分在浦沿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0) 浙0108 民初2112号

  吴治辛:本院受理原告刘燕诉被告吴治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9月24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08民初2069号

  王立新:本院受理原告杭州鑫的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王立新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9月24日上午9时05分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08民初1575号

  山东安华物流有限公司、安华、尹燕:本院受理原告百世物流科技(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安华物流有限公司、安华、尹燕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9月24日上午9时15分在浦沿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9)浙0191民初3749号

  潘海波: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晨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你、朱为战追偿权纠纷一案, 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191民初3749号民事判决书、缴费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缴费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91民初113号

  杭州心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汪龙翔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191民初11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9)浙0191民初3698号

  杜逸:本院受理原告吴磊诉被告杜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191民初3698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9)浙0110民初19474号 

  金家招:本院受理的原告万红彤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110民初1947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9) 浙0185民初6211号 

  杭州江浦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衢州市郑夏金属铸造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江浦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185民初62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一、被告杭州江浦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衢州市郑夏金属铸造有限公司291680.8元,并支付逾期利息损失(自2019年10月24日 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期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衢州市郑夏金属铸造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831元,由原告衢州市郑夏金属铸造有限公司支付200元,被告杭州江浦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负担 5631元。 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2020) 浙0112民初983号 

  朱鹤鸣(浙江省天台县泳溪乡四合村枝树头):本院受理原告徐南汉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112民初9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下:一、被告许民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徐南汉代偿款人民币175181元。二、被告杭州临安西部工业功能区开发有限公司、章云娟、郑淳来、朱鹤鸣、来利烽应对上述代偿款中被告许民丰不能清偿部分各自承担六分之一的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被告许民丰、杭州临安西部工业功能区开发有限公司、章云娟、郑淳来、朱鹤鸣、来利烽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902元,由被告许民丰负担(被告杭州临安西部工业功能区开发有限公司、章云娟、郑淳来、朱鹤鸣、来利烽对被告许民丰不能清偿部分各自承担六分之一的连带清偿责任)。 原告徐南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许民丰、杭州临安西部工业功能区开发有限公司、章云娟、郑淳来、朱鹤鸣、来利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12民初1422号 

  朱鹤鸣(浙江省天台县泳溪乡四合村枝树头):本院受理原告徐南汉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112民初14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下:一、被告许民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徐南汉代偿款人民币771977.83元。 二、被告杭州临安西部工业功能区开发有限公司、章云娟、郑淳来、朱鹤鸣、来利烽应对上述代偿款中被告许民丰不能清偿部分各自承担六分之一的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被告许民丰、杭州临安西部工业功能区开发有限公司、章云娟、郑淳来、朱鹤鸣、来利烽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760元,由被告许民丰负担(被告杭州临安西部工业功能区开发有限公司、章云娟、郑淳来、朱鹤鸣、来利烽对被告许民丰不能清偿部分各自承担六分之一的连带清偿责任)。 原告徐南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许民丰、杭州临安西部工业功能区开发有限公司、章云娟、郑淳来、朱鹤鸣、来利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2020)浙03民初286号

  龚国花:本院受理原告巨日鞋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龚国花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0年10月19日15时00分在本院涉外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浙03民初772号

  廖水荣:本院受理原告浙江迪索鞋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廖水荣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3民初77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浙0302民初3423号

  屠棘(公民身份号码330302197008121630):本院受理原告刘建华诉被告屠棘、张小静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未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的,需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现定于2020年10月13日10时00分在本院速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20)浙0302民初325号

  董建:本院受理原告黄小君与被告董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直接送达及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302民初325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20)浙0303破25号

  2020年6月18日,本院依据易建丹的申请,裁定受理浙江飞迪亚斯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温州鑫融企业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管理人(地址:温州市龙湾区温州大道398号瑞基商务楼516室;张青出,15356288527;范定静,13705787739)。浙江飞迪亚斯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0年8月31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逾期未申报债权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处理。浙江飞迪亚斯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20年9月7日9时00分在本院二楼第八审判庭(地址:龙湾区龙江路800号)召开。各债权人及浙江飞迪亚斯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的股东应准时参加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等。

  浙江飞迪亚斯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各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应自公告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移交公司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及公司印章、证照、财产,若因未提供上述材料导致无法清算的,浙江飞迪亚斯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出资人或实际控制人依法应对该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责任。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20)浙0302民初325号

  董建:本院受理原告黄小君与被告董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直接送达及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302民初325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20)浙0303破26号

  2020年6月18日,本院依据江苏通达化工有限公司申请,裁定受理温州市瓯雅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温州鑫融企业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管理人(地址:温州市龙湾区温州大道398号瑞基商务楼516室;张青出,15356288527;范定静,13705787739)。温州市瓯雅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0年8月31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逾期未申报债权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处理。温州市瓯雅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20年9月7日10时00分在本院二楼第八审判庭(地址:龙湾区龙江路800号)召开。各债权人及温州市瓯雅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的股东应准时参加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等。

  温州市瓯雅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各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应自公告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移交公司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及公司印章、证照、财产,若因未提供上述材料导致无法清算的,温州市瓯雅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出资人或实际控制人依法应对该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责任。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20)浙0304民初1431号

  吴学兵:本院审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告吴学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304民初1431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吴学兵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借款本金221450.46元、利息107213. 14元及逾期利息(从2017年10月28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本金221450.46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本案受理费623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6880元,由被告吴学兵负担(公告费650元由原告垫付)。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82民初9064号

  蒋前: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公司与你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382民初9064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2020)浙0411民初262号

  陈红: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与被告陈红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411民初26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领取判决书之日起或者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20)浙0411民初2210号

  徐阿江、葛太华: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中心支公司诉被告徐阿江、葛太华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责任通知书、合议庭组成成员通知书、证据副本及传票。自本公告发出次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19)浙0411民初5604号

  韩书留: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中心支公司与被告韩书留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411民初560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领取判决书之日起或者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20)浙0523民初1220号

  新兴移山浙江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杭州鸿耀来投资有限公司、杭州阿堵物物流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审理原告熊宗峰与被告新兴移山浙江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杭州鸿耀来投资有限公司、杭州阿堵物物流科技有限公司、新型移山(天津)重工有限公司、浙江金石控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民事诉讼须知、廉政建设监督表及诚信诉讼告知书。熊宗峰诉请判令:1.判令被告新兴移山浙江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向原告熊宗峰支付水电安装工程款706094.85元及利息(利息按所欠工程款金额706094.85元为基数,年利率6%的标准,自2018年12月31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截至2019年9月30日利息约为31000元);2.判令被告浙江金石控股有限公司对以上款项的支付承担连带责任;3.判令杭州阿堵物物流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鸿耀来投资有限公司、新型移山(天津)重工有限公司、浙江金石控股有限公司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被告新兴移山浙江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4.本案的诉讼等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举证视为放弃举证权利,不答辩不影响案件审理。本案于二○二○年十月十二日上午九时在安吉县人民法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0)浙0521民初431号

  胡德贵:本院受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诉你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521民初43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德清县人民法院

  (2020)浙0521民初243号

  刘风国、章磊、徐善旺、张军红:本院受理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湖州中心支公司诉你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521民初24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德清县人民法院

  (2020)浙0521民初434号

  张行:本院受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州中心支公司诉你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521民初43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德清县人民法院

  (2020)浙0702民初4043号

  章永水:本院受理原告张台法诉被告章永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702民初4043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迅速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元,并自出具借条之日始按月利率1%支付利息至实际履行日止。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15天,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天。本案由审判员卢彩霞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下午3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调解速裁中心第1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20)浙0703破6号

  本院根据浙江金华成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曹宅支行的申请于2020年6月22日裁定受理金华市星辰园艺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0年6月22日指定浙江杰正律师事务所担任金华市星辰园艺有限公司的管理人。金华市星辰园艺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0年8月25日前,向金华市星辰园艺有限公司管理人(申报地址:金华市李渔路1118号创新大厦(创新科技园)5楼;邮编:321000;申报联系人:胡春明、吴芳鑫,电话:18605890384、17857094739)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金华市星辰园艺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金华市星辰园艺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0年9月4日上午9时00分在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第九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2020) 浙0782民初1560号

  徐赛阳: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国昌与被告徐赛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20) 浙0782民初1560号民事裁定书。主文如下:准许原告余国昌撤诉。案件受理费244元(已减半),公告费650元,由原告余国昌负担,自发出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0)浙0782民初1142号

  汕头市澄海区琦乐毛纱有限公司、袁春生、温从彪:本院受理原告义乌市小胖妹围巾商行为与被告汕头市澄海区琦乐毛纱有限公司、袁春生,温从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送达本院(2020) 浙0782 民初1142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义乌市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0)浙0782民初454号

  肖密:本院受理原告季文英为与被告肖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20)浙0782民初454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义乌市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0)浙0782民初323号

  罗晓斌:本院受理原告季佩玲为与被告罗晓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20)浙0782民初323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义乌市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0)浙0782民初2042号

  曹龙:本院受理原告郭春苗为与被告曹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20)浙0782民初2042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义乌市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9)浙0782民初20946号

  宋晓东:本院受理原告陶精民为与被告宋晓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19)浙0782民初20946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义乌市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0)浙0723民初935号 

  胡浪潮、李月芝: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义支行与被告胡浪潮、李月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依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浙0723民初9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1、被告胡浪潮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义支行借款本金2000000元,并支付利息247435.88元(利息已计算至2020年3月24日,以后利息仍按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被告李月芝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胡浪潮追偿;3、案件受理费1243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胡浪潮负担,被告李月芝连带支付,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请你们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武义县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08 法院公告 2020-07-10 2 2020年07月10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