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法制报 数字报纸


00013版:中缝

法院公告

  (2020)浙0784民初2761号

  台州市黄岩奇泓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飞哲工贸有限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等应诉材料。原告起诉称请求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设备采购合同》;由被告限期将智“能上下料装备”拉回,由被告退还原告货款包括定金108000元;由被告加倍返还定金540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及举证期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十五日、三十日内。开庭审理日期为2020年10月26日08时50分,开庭地点在本院第5审判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9)浙0784民初8715号

  朱月华、鲍永华:本院受理原告汤兴法与被告朱月华、鲍永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朱月华归还原告汤兴法借款人民币80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2019年7月2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款清之日止);驳回原告汤兴法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款项限在判决生效后十五内履行完毕。如被告未按上述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或价款义务,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97元,保全费4715元,合计10812元,由被告朱月华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永康市人民法院206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过。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达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速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0)浙0784民初368号

  茅立峰:本院对原告楼来进与被告茅立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茅立峰支付原告楼来进货款人民币6725元并赔偿利息损失(损失从2018年12月1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2019年8月20日之前的利息损失,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算,此后的利息损失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 倍计算)。款项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未按上述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或价款义务,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700元,由被告茅立峰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永康市人民法院206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永康市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中缝 00013 法院公告 2020-07-10 2 2020年07月10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