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伤婚外情对象的老婆孩子 法院对她发出禁止令
缓刑期间不得接触被害人 及其近亲属
本报记者 王小云 通讯员 林海龙 柯雅
本报讯 日前,景宁畲族自治县法院宣判一起故意伤害罪案件,被告人刘芬(化名)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同时,法院还对她发出禁止令,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未经对方同意,禁止主动接触被害人叶浩(化名)、张美(化名)及其近亲属。
景宁人张美与叶南(化名)是夫妻,叶浩是两人的婚生子。后来,叶南与刘芬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期间刘芬曾出资10万元投资叶南的生意。
张美知晓两人关系后,多次与刘芬及叶南争吵。2019年6月底,叶南与刘芬分手,并向她出具了一张10万元的借条。此后,刘芬隔三差五打电话要求叶南还钱。
在债务纠纷及情感纠葛的交织下,刘芬与张美的矛盾不断升级。2019年7月17日,刘芬与张美在电话里发生激烈争执。得知刘芬在某麻将室,张美带着儿子叶浩和亲属打算找她理论。叶南赶紧先赶到麻将室劝刘芬离开,但刘芬坚持不走,还取下钥匙串上的折叠小刀。
张美等人赶到后,双方发生肢体冲突。叶浩将刘芬打倒在地,而刘芬则用折叠小刀对着叶浩胸口等部位乱划。期间,张美的左手小臂被划伤。经鉴定,叶浩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张美为轻微伤。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芬持刀具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刘芬到案后如实供述事实,并自愿认罪,同时已向被害人赔偿5万元。而被害人叶浩对当天案发亦存在一定责任,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诉判决。
“法院对被告人刘芬发出禁止令,不仅是对她的一种提醒,也是为了防止脾气火爆的她在缓刑期间再次接触犯罪诱因,减少其再次犯罪的可能,同时也能够避免被害人遭受二次伤害。”法官强调,法院在宣判后也会进行跟踪回访,调查被告人刘芬是否遵守了禁止令,如有违反,将采取惩罚措施,情节严重的,将撤销其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