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0年7月13日
(2020)浙0108 民初2262号
北京众联宜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杭州第一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吴诗瑶诉被告北京众联宜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杭州第一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9月28日上午9时05分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08民初2125号
王汉淮: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市高新区(滨江)兴耀普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汉淮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9月28日下午14时45分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08民初1916号
浙江东越化工有限公司、杭州富阳裕丰化学有限公司、郑小水、郑琴儿:本院受理原告杭州万铭数字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东越化工有限公司、杭州富阳裕丰化学有限公司、郑小水、郑琴儿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9月28日上午9时05分在浦沿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0) 浙0108 民初1912号
浙江东越化工有限公司、杭州富阳裕丰化学有限公司、郑小水、郑琴儿:本院受理原告杭州万铭数字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东越化工有限公司、杭州富阳裕丰化学有限公司、郑小水、郑琴儿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9月29日上午9时05分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9)浙0206破10号之一
申请人:宁波华商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0年6月30日,宁波华商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因宁波华商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商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查明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请求本院宣告华商公司破产。
本院查明:华商公司于2010年11月8日登记成立,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注册资本1300万元。涉及该公司为被执行人的众多执行案件,经本院执行,资产处置款均不足以清偿申请执行人。2020年6月5日,本院依管理人申请,裁定确认华商公司无异议债权为4335209.26元,而管理人已查明的华商公司的财产为704128.75 元,华商公司已明显资不抵债。且未能与债权人达成重整或和解方案。
本院认为:华商公司已严重资不抵债, 明显丧失了清偿到期债务的能力,符合破产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宣告宁波华商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破产。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0)浙0225民催8号
南京迪跃贸易有限公司因遗失银行承兑汇票一张,该汇票号码为31300051/49916979,汇票金额为人民币叁万元整,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之规定,现予公告。
一、公示催告申请人:南京迪跃贸易有限公司。
二、公示催告票据凭证:上述该银行承兑汇票号码为31300051/49916979、汇票金额为人民币叁万元整、出票人为宁波商瑞商贸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宁波照庆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付款行为宁波东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山支行、出票日期为2019年11月28日、汇票到期日为2020年5月28日、最后持票人为南京迪跃贸易有限公司。
三、申报权利的期间:自2020年7月8日起至2020年9月8日止。
四、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象山县人民法院
(2020)浙0302民初308号
林冬梅(公民身份号码330321197712146945):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温州鹿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藤桥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302民初30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20)浙0302民初552号
赵凤英(公民身份号码330326197410093026):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温州鹿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郊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302民初55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20)浙0302民初674号
廖亦凡(公民身份号码330328199105301117):本院受理原告戴思思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302民初67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20)浙0302民初675号
廖亦凡(公民身份号码330328199105301117):本院受理原告伍蓉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302民初67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20)浙0302民初4579号:
陈旭: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温州鹿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民支行诉陈旭信用卡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20年10月13日09时00分在本院速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审判。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20)浙0302民初4703号:
刘建光、汪振平:本院受理原告徐金峰诉刘建光、汪振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20年10月13日09时30分在本院速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审判。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20)浙0302民初5217号
饶大划(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7909088791):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温州鹿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饶大划的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未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的,需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现定于2020年10月13日09时00分在本院速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20)浙0304民初1149号之一
陈伯连:本院受理原告陈素琼与被告陈伯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304民初1149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0)浙0382民初2202号
徐银水、张新美、徐雪、徐银德: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公司与被告徐银水、张新美、徐雪、徐银德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浙0382民初220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虹桥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
(2020)浙0382民初4717号
浙江宏兴电器有限公司、浙江森安消防科技有限公司、倪胜义:原告过洪梁诉你们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10月16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小法庭一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乐清市人民法院
(2020)浙0523民初2075号
李根娣:本院受理原告丁玉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本案丁玉美诉请本院判令: 1. 被告立即归还借款人民币300000元; 2.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上述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内。逾期不举证视为放弃举证权利,逾期不答辩不影响本案审理。本案定于2020年10月9日9时00分在递铺法庭第三审判庭(天荒坪北路501号)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0)浙0523民初944号
安吉递铺志平烟酒商行:本院受理原告安吉递铺华泽酒行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523民初9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安吉递铺志平烟酒商行给付原告安吉递铺华泽酒行货款3054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30546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11日起按月利率6%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利随本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60元,公告费650元, 合计诉讼费1210元,由被告安吉递铺志平烟酒商行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0)浙0782民初7879号
符召辉:本院受理原告陈祖旺与被告符召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原告诉请: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46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起诉之日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2020年10月12日下午14时15分在义乌市人民法院江东办公区国贸第一审判庭公开进行审理。届时被告应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判决。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0)浙0782民初326号
刘贝贝:本院受理原告王沛与被告刘贝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782民初32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主文如下:准许原告王沛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3元,公告费650元,由原告王沛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义乌市人民法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0)浙0782民初325号
刘贝贝:本院受理原告郑宇阳与被告刘贝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782民初32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主文如下: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2元,公告费650元,由原告郑宇阳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义乌市人民法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0) 浙0782民初324号
刘贝贝:本院受理原告郝金凤与被告刘贝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782民初324号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刘贝贝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郝金凤货款48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从2018年12月3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至2019年8月19日止,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74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刘贝贝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义乌市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 2020) 浙0784 民初3675号
车狄青:本院受理原告陈建云与被告车狄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原告诉请要求: 1、判令被告立即付清买卖炉头货款46000元并支付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30日内。开庭审理日期为2020年10月15日15时30分,开庭地点在本院第3审判庭(东门三楼)。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0)浙0784民初332号
王卫坚:本院受理原告王瑱与被告王卫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王卫坚归还原告王瑱借款人民币4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从2020年1月7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款限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未按上述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或价款义务,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50元,共计人民币700元,由被告王卫坚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永康市人民法院507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0)浙0726民初1852号
姚碧争:本院受理原告潘愉璨诉被告姚碧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0年10月14日上午8:40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0)浙0726民初2119号
徐铭:本院受理原告张小丽与被告徐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10月13日上午9时00分在浙江省浦江县信访局速裁法庭(208室)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0)浙1004民初549号
陈仙女:本院受理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卢永军为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1004民初549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陈仙女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透支款本金81495.58元及截至2020年1月1日的利息27138.99元、费用100元,并支付自2020年1月2日起按本金81495.58元、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被告卢永军对上述款项负连带责任,被告卢永军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陈仙女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8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3130元,由被告陈仙女、卢永军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0)浙0726民初176号
邵芬兰:本院对原告祝苏杭诉被告邵芬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结果为:被告邵芬兰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祝苏杭货款22250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20年1月6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案件受理费4638元,公告费650元,合计5288元,由被告邵芬兰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726民初17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浦东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