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送达公告
当事人宁波自元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古林镇陈横楼村前陈店面房南第3间;法定代表人:饶自元;公民身份证号码:362330196311286356):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尚未履行我局于2019 年 11 月 11日对你单位作出的甬海卫医罚〔2019〕45号行政处罚决定。
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催告书》(甬海卫医催(2020)2号),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本催告书视为送达。你单位应当自本催告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到宁波银行湖东支行天之海网点(地址:海曙区大梁街48号天之海大厦一楼)缴纳罚款,逾期仍不履行上述义务,本局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上述处罚有异议,你单位有权在本催告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宁波市海曙区卫生健康局进行陈述、申辩,逾期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地址:宁波市海曙区文化路16号,联系电话:0574-55010961
特此公告宁波市海曙区卫生健康局
2020 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