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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1版:一版要闻

多次乱停车,被禁止车辆自由出入小区
业主起诉要求通行权,被法院驳回

业主须承担不文明停车导致的不利后果

  本报记者 许梅 通讯员 苏来琪 林清华 宣文 

  本报讯 因多次在小区内不文明停车,衢州有小区业主的车辆被物业“拒之门外”,业主为此向法院提起诉讼。那么,物业这样的做法到底合不合法,是否侵犯了业主的通行权?

  衢州某小区有地下车库,也有地面停车位,但地面停车位少,仅有20余个。和很多小区的“停车难”一样,这个小区也远远满足不了全部业主的停车需求。于是,就有业主图方便省事,经常将车辆随意地停放在非车位的小区道路上。对这些违停业主,物业和相关部门虽多次劝导,但收效甚微。

  为解决停车难、乱停车问题,这个小区的业主多次将停车问题纳入小区议事日程。有业主提出在小区道路上增加停车位。但经消防部门现场测试,如果新增车位会严重影响消防应急救援,所以不具备新增车位条件。2019年上半年,物业公司根据部分业主建议,制定了《小区车辆管理公约(试行)》,并获得三分之二以上业主的支持。此后,公约在小区内施行。

  根据公约,小区地面停车位先到先得;地面停车位停满后,有地下车位的业主须将车辆停入地下车库,无地下车位的业主须自行驶离小区;对小区内违规停放的车辆,物业公司将进行文明劝阻,劝阻后仍不配合的,报综合执法局、公安交警及消防部门处理,类似行为累计3次的,删除车辆进出小区的自动识别信息等。

  但是,周某等业主并不愿意遵守公约,仍然经常将自家车辆停放在车位之外,且对合理劝导不予理睬,并拒绝在文明停车承诺书上签字。2019年5月前后,物业公司依据公约,删除了小区闸道口周某等业主车辆的自动识别信息。

  为此,周某等业主向衢州衢江区法院提起诉讼,认为物业此举侵害业主通行权,要求物业将车辆信息重新录入自动识别系统,恢复车辆自由通行的权利。

  衢江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业主在行使物权时,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遵守业主管理公约,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周某等业主多次不按规定停放车辆且不听合理文明劝导,甚至在诉讼中,经法官释明,仍然拒绝签署遵守管理公约的承诺书。为确保小区消防安全,物业依据管理公约对违规停车车辆实施管理并无不当。周某等业主之所以失去车辆进出小区的便利,是因自身拒不承担文明停车的义务所致,由此导致的不利后果亦应自行承担。

  最终,衢江区法院判决驳回周某等业主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作出后,周某等不服,提出上诉,后被衢州市中级法院驳回。

  法官说法:

  近年来,小区车位不足的问题日益突出,不文明停车行为相对普遍,这既影响了小区的形象和其他业主的正常通行,也增加了消防安全隐患。在小区里,业主无疑享有广泛权利,但也要看到,小区绝非法外之地,业主的权利也并非毫无边界,如果不顾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行使权利,可能构成权利滥用,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浙江法制报 一版要闻 00001 业主须承担不文明停车导致的不利后果 2020-07-14 2 2020年07月14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