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最终产权归女儿” 解释成“去世后归女儿” 法院能支持吗?
本报记者 陈贞妃 通讯员 秀舟
离婚时特意对房产进行了明确分割,可在离婚协议签订10年后,母亲突然提出了对协议的不同解释,主张重新分割约定归女儿所有的房产。近日,这起分家析产纠纷案在嘉兴市秀洲区法院开庭审理。
陈某与张某于1990年结婚,婚后共同申请在原宅基地内,建造了一幢两层楼房和五间平房。2010年,双方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上,双方约定:男方分得一楼东二间、二楼东一间、平房南面两间;女方分得一楼西一间、二楼西二间、平房北面三间;房子前的场地男女双方对半分。但双方只对所分得房屋享有终身使用权,产权均归女儿所有。
离婚后,母亲陈某便搬走了。直到10年后,考虑到拆迁问题,陈某想要拿回当初分给自己的房产份额,起诉至秀洲法院要求分割房产。
陈某认为,关于离婚协议书中“最终产权归女儿所有”的约定,应理解为她“去世后方归女儿所有”。而张某坚持认为,按约定陈某可以居住,但产权应归女儿所有。
法院审理认为,离婚协议约定是双方对房屋所有权所作约定,并非陈某的遗嘱,不能得出“陈某去世后方归女儿所有”的结论,应视为陈某将自己享有的房屋份额赠与女儿的意思表示,女儿也已表示接受赠与。
因陈某目前尚有劳动能力,暂时无需女儿赡养,亦不属于赠与人可撤销赠予的法定情形,故法院依法驳回陈某的诉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