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费杠杆促调解
通讯员 叶汝群
本报讯 近日,景宁县法院出台《关于“大调解”机制中充分发挥诉讼费杠杆作用的实施办法(试行)》,鼓励当事人优先考虑诉讼之外的纠纷解决方式。
办法提到,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自行和解,并当庭履行完毕的,可向法院申请免交案件受理费;自行和解或委托调解(即委调)达成调解协议并申请法院出具调解书的,可根据案件标的额大小,减免相应诉讼费。
此外,承办法官在调解过程中可审慎适用惩罚机制,除不适宜调解的案件外,对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经过两次以上通知仍不参与调解等情况,在判决时可在其原负担的诉讼费基础上酌定增加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