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0年7月15日
(2019)京行终9432号
刘飞林:本院受理浙江升华云峰新材股份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与你因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上诉一案。你作为原审第三人参加诉讼。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京行终9432号当事人须知、廉政监督卡及二审新证据。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2020)浙0102民初357号
盛丰、范迪:浙江顺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浙0102民初35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91民初3649号
沈雨强、唐桂花: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晨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雨强、唐桂花琴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浙0191民初364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9)浙0212破37号
本院根据宁波市鄞州茂森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9年11月22日裁定受理宁波市鄞州天竺铜业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竺铜业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德威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天竺铜业公司的破产管理人。天竺铜业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0年7月18日前,向管理人(通讯地址:宁波市高新区星海南路55号秀东尚座B座11-23室;邮政编码:315048;联系人:王祖龙;联系电话:0574-87686735)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天竺铜业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天竺铜业公司的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0年7月28日下午14时45分在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惠风西路88号)第一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0)浙0681民初10975号
陈旭斌:本院受理原告陈焕军与被告陈旭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 已审理终结。因无法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向你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681民初109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被告陈旭斌应归还原告陈焕军借款本金6.1万元,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25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925元,由被告陈旭斌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诸暨市人民法院
(2020)浙0302民初675号
廖亦凡(公民身份号码330328199105301117):本院受理原告伍蓉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302民初67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20)浙0302民初674号
廖亦凡(公民身份号码330328199105301117):本院受理原告戴思思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302民初67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20)浙0304民初3115号
潘祖全:本院受理的原告李建胜与被告潘祖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及民事裁定书(程序转换)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2020年10月13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0)浙0304民初3116号
段相平:本院受理的原告李建胜与被告段相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及民事裁定书(程序转换)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2020年10月13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0)浙0304民初2776号
浙江骑士佳音汽车用品有限公司、王肖萍、张鸿舜、张家诚:本院受理的原告王汝才与被告姜晓东、第三人浙江骑士佳音汽车用品有限公司、王肖萍、张鸿舜、张家诚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无法采用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浙0304民初2776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及相关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浙江移动微法院诉讼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10月13日9时在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你们应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9)浙0502破3号
本院经执行局执行移送破产程序及申请执行人申请,依法对奥里伯斯(中国)铝业有限公司转入破产清算程序,于2019年7月24日裁定受理奥里伯斯(中国)铝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2020年5月22日,本院已裁定认可《奥里伯斯(中国)铝业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目前,管理人对破产财产已经处置完毕并执行分配完毕,本院于2020年7月8日裁定终结奥里伯斯(中国)铝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20)浙0523民初1205号之一
刘冠德:原告刘振伟与被告刘冠德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523民初12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刘冠德支付原告刘振伟工程款6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从2020年1月3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至款清之日止,利随本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130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950元,由被告刘冠德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判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效力。安吉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