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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0版:公告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根据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林晓霞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将其对刘根生享有的主债权(合同编号:平银宁波个信贷字2017第RL20170213000670号)项下的全部权利,依法转让给林晓霞。林晓霞作为债权的受让方,现公告要求借款人从公告之日起向林晓霞履行主债权合同约定的偿付义务。

  本次债权转让本息费合计59542.57元,其中本金39753.38元、利息17289.29元、费用2500元。

  特此公告。

  1、本公告示标的债权账面本金余额截至日期为2020年6月30日,如与法院裁判文书或按标的债权文件约定方式计算金额不同,则以该等法院裁判文书或债权文件确认的方式计算为准。

  2、若借款人因各种原因更名或者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的,请相关承债主体代位履行义务或者承担清算责任。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林晓霞

  2020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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