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躲避调查坠楼身亡 家属索赔保险金
法院:不属于意外事故,不用赔
本报记者 张宇洲 通讯员 牟聪 陈倩琳 李娜
醉驾肇事逃逸后,为逃避警方调查,舟山男子郭某竟铤而走险利用绳索从10楼自家阳台攀爬下楼,结果不慎坠楼身亡。而此前,郭某购买过一份意外伤害保险。为获得保险理赔,其家人与保险公司两度对簿公堂。
2018年12月的一天晚上,舟山新城交警大队接到报警,某小区门口发生一起交通肇事逃逸案。民警调查后发现,肇事车主为41岁男子郭某,就赶往他所在的小区核实情况。
民警到达郭某住处后,敲门表明身份和来意。不多久,郭某妻子慌慌张张地开门说,郭某不慎坠楼了。当日,郭某经抢救无效死亡。根据现场勘查,警方认定郭某系在自家阳台外利用绳索下楼过程中不慎坠楼。警方检验了死者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58mg/100ml,已达醉驾标准。调查后也证实,郭某就是前述交通肇事逃逸案的嫌疑人。
事后,郭某的家人拿着郭某生前投保的一份意外伤害险保单,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保险金20万元。保险公司则认为,事件发生在被投保人醉酒期间,符合保险合同中的相关免责条款,拒绝支付保险金。
双方多次交涉无果后,郭某家人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的保险合同系双方通过电话方式订立,保险公司一方在电话中未对免责条款的具体内容作出明确说明,因此不产生效力。法院遂判决保险公司赔付郭某家人20万元保险金。保险公司不服,上诉至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舟山中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郭某不慎坠楼身亡是否属于意外伤害。在本案中,郭某从10楼阳台利用绳索攀爬下楼,是为了逃避执法部门的调查,行为本身就缺乏合法性。而且,郭某此举是不必要的冒险行为,该结果的发生不符合保险合同中意外伤害的构成要件。综上,舟山中院认定郭某的坠楼身故不属于意外事故,保险公司的上诉请求成立。
近日,舟山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了郭某家人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