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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8版:说法

“无缰”家犬伤人 主人赔偿上万元

  本报记者 徐冬梅 通讯员 王赦黎 

  遛狗未栓绳,大狗乱跑伤人,主人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吗?近日,安吉法院梅溪法庭审理了一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判令饲养人饶某赔偿受害人贺某伙食补助费、误工费1万多元。

  2019年5月,饶某带着一条金毛犬在街上遛弯。由于没有栓绳索,奔跑的金毛犬从背后将正在行走的贺某扑倒,并致其重伤入院治疗。十天后贺某出院,遵医嘱仍不能正常工作。住院期间的医疗费和交通费系饶某承担,但贺某多次与饶某就赔偿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等事宜进行协商均无果。2020年4月,贺某一纸诉状将饶某告至法庭,请求判令饶某赔偿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13328元。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承办法官介绍道,“本案中,饶某未举证证明贺某是否故意或存在重大过失,故根据现有证据,饶某应对贺某全部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次事故而损失的伙食费、误工费也应由饶某承担。”

  法官提醒,近来宠物致人损害的事件频频发生。然而宠物本无罪,责任在于宠物的主人。在管理过程中,请务必妥善管束宠物,保护他人和自己不受伤害。


浙江法制报 说法 00008 “无缰”家犬伤人 主人赔偿上万元 2020-07-17 2 2020年07月17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