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公告
宁波市奉化莳年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建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3MA2CL0FM1W;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330227197704154251
因你企业未批先建、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一案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分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本局拟对你企业作出罚款人民币20.3万元的行政处罚。
因你下落不明,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本局依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七条,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奉环罚听告字[2019]第43号)。你应当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本局领取《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你企业对本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你企业有权在告知书送达之日起7日内向本局进行陈述、申辩要求,其中,拟对你企业罚款人民币20.3万元的处罚的种类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听证范围内,你企业有权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本局提出听证要求,逾期未提出视作放弃。
特此公告。
联系地址:宁波市奉化区锦屏街道锦屏南路3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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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