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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2版:法庭上

说好去韩国赚钱的,怎么落地到了巴林?

  本报记者 陈贞妃 张宇洲 通讯员 罗德鑫 戴晓静 朱晨希 李娜 张茹颖 王婳绮

  时间:7月15日

  地点:岱山县法院

  50岁的黄阿姨,听说韩国工资高,就想“打飞的”去打工。她托人花钱办了韩国工作签证,最后却稀里糊涂去了巴林(中东国家)……没过一个星期她就回来了,越想越气的黄阿姨把替她“办事”的汪姐及其化妆品店告上了法院。

  去韩国前,黄阿姨得知汪姐的化妆品店有签证代办资格。去年7月,她找到了汪姐。

  几番商量后,两人签订了协议,约定黄阿姨向汪姐支付代办签证费3.5万元及机票预付款1万元,汪姐则承诺代其办理赴韩旅游签证。另外,汪姐还会陪同黄阿姨出国直到找到工作。要是被拒签,汪姐就要把钱退还。

  付完钱,黄阿姨没曾想,签证被拒了。于是汪姐转身为黄阿姨代办了巴林签证,并支付了来回机票款。

  两人乘坐飞机到达巴林后,汪姐又向她要了一个月的食宿费用3600元。一周后,黄阿姨回国。

  花了钱,还没结果。越想越气的黄阿姨将汪姐及其化妆品店告上法院,要求退还相关费用5万元。她说,下飞机后才知晓此行目的地是巴林而非韩国,后与汪姐协商退费未果,就回国了。

  但汪姐称,其将签证目的地由韩国变更为巴林的事实,已提前告知黄阿姨,但没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法院审理后认为,汪姐没有拿出告知黄阿姨目的地的证明;而黄阿姨虽然文化水平不高,但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能提前从护照、机票等信息中知晓签证地已变更为巴林,可见也未尽到审慎注意义务。

  因此,双方对本案均有过错。由于汪姐当时以个人名义与黄阿姨签订协议,化妆品店对协议及汪某的行为均予以追认,故由化妆品店行使合同权利,法院酌情判决该店支付黄阿姨2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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