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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1661万原临安市副市长被判11年

  本报记者 陈贞妃 通讯员 尚法 

  本报讯 近日,杭州上城区法院公开宣判原临安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胡竑受贿案,对胡竑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120万元,对胡竑受贿犯罪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2007年初,时任临安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的胡竑借负责政府常务工作的职务便利,接受原杭州某电缆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请托,向时任临安市某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总经理麻某打招呼,帮助刘某从该公司借款5000万元。之后,刘某以“炒股收益”名义赠送胡竑539万余元。

  2007年下半年至2008年底,胡竑利用职务便利,在临安某地块摘牌、后续转让等事项上为杭州某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某提供帮助。之后,孙某以“共同炒股收益”名义赠送胡竑552万余元。

  2008年至2011年,胡竑帮助浙江某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承接了当地2个土建项目,并在后续的追讨工程垫资款等事项上提供帮助。期间,胡竑多次收受张某赠送的烟酒等财物,并于2012年6月以“周转资金”为名向张某索要300万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6年至2012年,胡竑利用职务之便为有关单位及个人在公司收购、土地性质变更、项目规划调整、相关地块摘牌及转让等事项上谋取利益,非法收受或索取这些单位及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1661万余元。

  法院认为,胡竑的行为构成受贿罪,数额特别巨大,鉴于胡竑归案后认罪态度好,自愿认罪认罚,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犯罪事实,积极退赃,且赃款已全部追缴,可对其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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