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万买的奥迪“内伤”严重,卖家却不认
法院:没尽到告知义务,退一赔三,赔90万!
通讯员 尹杉
买的时候保证车辆无重大事故,一个月后竟被发现是重大事故车。买家小林认为二手车公司涉嫌“欺诈”,将对方告到法院。一审中,宁波市鄞州区法院判二手车公司“退一赔三”,赔偿小林90万元。二手车公司不服上诉。近日,宁波中院对该案作出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2018年11月,小林以30万元的价格向鄞州某二手车公司购买了一辆二手的奥迪A8L轿车。合同中约定了“车辆保证无重大事故,无火烧,发动机、变速箱无重大故障。甲方负责维修车辆雷达系统,车辆无钥匙感应系统”。
2018年12月,小林将轿车送汽修店维修保养时,得知这辆车的大梁配件更换过,出过大事故。小林立即向消保委投诉,并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车辆事故痕迹作鉴定。鉴定意见为该车不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相关技术要求,为事故车辆,事故部位位于车辆前部。
小林认为二手车公司的行为属于欺诈,要求“退一赔三”,并赔偿车辆保险费、维修费、鉴定费等2万余元。协商无果后,小林一纸诉状将二手车公司告到了鄞州法院。
庭审中,被告二手车公司答辩称,鉴定意见只能证明车辆出过事故,不能证明车辆出过重大事故。
那么,该辆二手车到底是不是出过“重大事故”?
根据宁波市二手车经纪行业协会官方网站所刊登的《事故车认定标准》中对重大事故车的认定,案子中涉及的奥迪车经鉴定后存在“该车左侧纵梁前部与右侧纵梁前部存留修复印痕,发动机舱右前减震器悬挂部件存留修复印痕”,这符合重大事故车的认定标准。
法院认为,结合鉴定意见和双方签订的《二手车买卖合同》,被告公司作为从事二手车经纪的专业机构,对所售二手车有无发生过重大事故是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现车辆实际情况与其合同承诺相悖,构成欺诈。小林要求撤销合同、“退一赔三”均有法律依据,予以支持。但小林主张的保险费、维修费、鉴定费损失均已被三倍赔偿金涵盖,故对这部分损失不再支持。
承办法官表示,本案中,法院需要审查销售方在交易过程中是否尽到了告知义务,是否利用信息不对称对原告作出了误导。涉案车辆曾有过合计29.5万余元的车损理赔,更换、维修过重要零部件。这种程度的车损必然对消费者的购买决定产生重大影响,卖方理应向买方披露。再结合司法鉴定报告等证据,法院认定被告构成欺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