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驾车撞击护栏溺亡家属状告镇政府村委会索赔百万
法院为什么没有支持?
通讯员 方永明
两年前,一男子在余姚马渚镇沿山村村道上行车时发生交通事故,事故导致车辆坠入河道,该男子死亡。不幸发生后,该男子父母以“事故现场的栏杆形同摆设”为由,将马渚镇人民政府和沿山村村委会告上法庭,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因男子死亡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100多万元。
今年年初,余姚市法院审理了这起生命权纠纷案,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原告不服,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近日,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原告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2018年11月的一天早上,在沿山村居住的男子胡某驾车出门,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车辆冲破村道护栏后落水,胡某溺亡。
事后,交警经勘查认定,该起交通事故的主因是“驾驶机动车操控及措施不当”,简而言之,就是胡某自身的行为和过错导致了事故发生,胡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但胡某父母有不同看法。按照胡某父母的说法,他们发现事故现场固定护栏的螺钉只有2厘米长且直接插在水泥中,事故车辆安全气囊未曾弹开就掉入水中,儿子遗体尸检显示全身也没有一点损伤,这说明车辆撞击的力度很小。
胡某父母认为,事故现场的护栏是由马渚镇政府和沿山村村委会负责搭建,“不符合国家标准,增加了行人和车辆越出的风险”,故而向法院起诉两被告,索赔各项损失100多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涉案路段系被告沿山村村民委员会负责管理。沿山村村委会修建护栏的行为属于行政管理行为,其本意在于对村道提供安全边际,提醒行驶人安全谨慎行驶,其已尽到相应适当管理的义务。胡某发生事故时是天气晴、光线好的早晨,该路段又是胡某上班的必经之路,胡某应当对路况相当熟悉。以上种种表明,胡某有能力对安全驾驶尽足够注意义务。而按照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胡某负有事故的全部责任。
同时,根据现场照片可以看出,案发路段的护栏是采用膨胀螺丝打入水泥路面固定的,这是此类工程中的常见做法。胡某父母认为村道护栏工程存在质量瑕疵,但未提交足够有效证据予以证明,故法庭不予采纳。
综上,法院认为,被告对胡某的死亡没有侵权行为,亦并不存在过错,且不存在因果关系,故驳回胡某父母的诉讼请求。
胡某父母不服,向宁波中院上诉。近日,宁波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表示,胡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自身驾车操作不当承担责任。他的意外去世虽让人惋惜,但任何维权行为都要于法有据,不能凭主观臆断。这也是两级法院最终都驳回胡某父母诉请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