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0年7月20日
(2020) 浙0112民初716号
吴文军(杭州市临安区板桥镇秋口村):本院受理原告金华明诉被告吴文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112民初7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被告吴文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金华明借款59400元。 如果被告吴文军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285元,减半收取642.5元,由被告吴文军负担。 原告金华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吴文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2020)浙0205民初1940号
卢世斌: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市江北欣城建筑设备租赁站诉被告卢世斌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0)浙0205民初1940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须知、执法执纪廉政监督卡、原告举证材料、开庭传票、转换程序和独任审理通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0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庄桥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19)浙0282破42号
2019年11月27日,本院根据宁波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慈溪市升开电子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经各债权人确认的普通债权金额7293648.80元,优先债权0元,而可用于支付破产费用和清偿债务的资产金额预估为46300元。本院认为,慈溪市升开电子有限公司的财产显然无法清偿全部债务,管理人提请宣告破产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107条之规定,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裁定宣告慈溪市升开电子有限公司破产。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0)浙0302民初542号
聂深品(公民身份号码342828196603150561):本院受理原告杨迎民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302民初54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20)浙0304民初262号
张海光:本院受理的原告诸葛良华与被告张海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304民初2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张海光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诸葛良华借款10万元及其利息(从2013年6月23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300元,公告费650元,均由被告张海光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0)浙0304民初609号
林峰、施献艺:本院受理的原告浙江温州瓯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区支行与被告林峰、施献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浙0304民初60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