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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20)浙0726民初1925号

  朱飞娟:本院受理原告周建平诉被告朱飞娟追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726民初192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9)浙0726民初7061号

  陈媚:本院受理原告陈予龙诉被告陈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726民初706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0)浙0726破11号

  本院于2020年4月29日,根据浦江县天野户外用品有限公司清算组申请,裁定受理浦江县天野户外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浦江天野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0年5月29日指定浦江弘哲会计师事务所担任浦江天野公司的管理人。

  浦江天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在2020年8月1日前向管理人提交述职报告,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的缴纳情况,并交付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未在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浦江天野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0年8月17日前向浦江天野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浙江省浦江县亚太大道518号亚太广场A座四楼;邮政编码: 322200;联系人:于晔琳、陈振荣;联系电话: 0579-84050592、15005795562、13967957585) 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浦江天野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浦江天野公司管理人清偿或交付财产。

  公司强制清算中已经完成的清算事项,在破产清算程序中本院承认其效力(包括已经完成的债权申报、管理人债权审查、法院裁定认可无异议债权等,已申报的债权人勿需再次申报)。

  本院定于2020年8月20日上午9时在浦江县人民法院第十五审判庭召开浦江天野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还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浦江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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