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8)浙1122破5号之二
本院根据缙云县一胜特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胜特废旧公司”)的申请于2018年6月28日裁定受理一胜特废旧公司破产清算一聚、本院查明,一胜特废旧公司无争议债权金额合计为45788490.39元,另有劳动债权金额284824.42元.公司破产财产变价所得39700元,不足以支付请偿全部破产债权,也不足以支付管理人垫付破产费用管理人报酬及后续破产费用。一胜特废旧公司管理人以一胜特废旧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不能支付破产费用为由,向本院申请宣告一胜特废旧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本院认为:因一胜特废旧公司资不抵债且破产财产不是以清偿破产费用,管理人申请宣告一胜特废旧公司破并终结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裁定宣告一胜特废旧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
缙云县人民法院
(2020)浙1004民初2702号
洪春平:本院受理原告叶显国与被告你、徐理富、台州市路桥马铺纸品厂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举证截止日为2020年10月22日)。原告要求:1、请求被告1洪春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443万元以及利息,起诉之前利息计算:其中20万月利息按1.5%计算,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20年5月1日止,计228000元,共计465.8万元,其中423万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曰止,按月利率0.5%计算。2、请求被告2徐理富对其中的借款本金70万元以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按月利率0.5%计算,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原告对被告台州市路桥马铺制品厂所有坐落在台州市路桥 区路北街道山马村钢铁大道的房地产在变价款项200万元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4、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1、被告2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2020年10月23日上午9时40分在本院第十六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9)浙1081民催143号
本院于2019年12月9日受理了申请人浙江巨隆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浙江泰隆商业银行温岭大溪支行出具的票据号码为3130005142869295、金额50000元的银行承兑汇票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在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20年6月12日作出(2019)浙1081民催143号民事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浙江巨隆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有权请求支付。温岭市人民法院
(2020)浙72民特218号
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张冬芬申请宣告王德连死亡一案。申请人张冬芬称:其与被申请人王德连系夫妻关系。2019年11月18日,“浙椒渔13051”船在温岭市松门镇北港村附近突遇大风沉没,导致王德连落水失踪,经多方搜救,仍未发现踪迹,经有关机关证明已无生还可能。下落不明人王德连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本院申报本人具体地址及其联系方式。逾期不申报的,下落不明人王德连将被宣告死亡。凡知悉下落不明人王德连生存现状的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将知悉的下落不明人王德连的有关情况,向本院报告。
宁波海事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