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持水电房 拒绝给其他住户供水供电
法院:不行
本报记者 张宇洲 通讯员 陈倩琳 王文琪
舟山人张某在司法拍卖中拍得一幢9层楼房中的两层准备开宾馆,到手后却发现房屋没水没电。一打听,原来一楼产权人孔某控制了配电房、水泵房,将上层的水、电停了。张某多次交涉无果,于是将孔某诉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享有共同使用的权利。孔某不服,提起上诉。近日,舟山中院对该案件进行了二审。
一审中,孔某在法庭上辩称,他所有的一层房屋也是通过司法拍卖获得,根据产权登记信息和变卖公告,登记面积内包含配电房、水泵房。因此,他是配电房、水泵房的产权人,有权决定是否与上层住户共用。
法院审理认为,虽然配电房、水泵房面积登记在该房产建筑面积中,但该配电房、水泵房及其内含相关设施系该幢楼的配套设施,产权登记并不能改变其属性,且法院在变卖公告中明确拍品现状瑕疵情况,水电设施由整幢大楼共同使用。孔某在竞拍前也充分了解这一事实。因此,一审法院判决张某等人作为该幢楼第六层、第七层产权人,对该配电房、水泵房及内部相关设施享有共同使用的权利,孔某应予以配合。
孔某不服,提起上诉。舟山中院维持了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