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老板”,财务出纳被判“要担责”
通讯员 金淑丽
本报讯 骗子冒充公司老板对公司财务行骗,财务信以为真,让出纳将28.5万元转入骗子的账户。之后,公司将财务与出纳诉至法庭,要求赔偿。近日,武义县法院审理了这起劳动争议案件。
王芳(化名)与张怡(化名)分别是某公司的会计与出纳。2019年9月,骗子冒充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文新(化名)的QQ,与王芳加为好友后,提出转账。王芳信以为真,让张怡将28.5万元转了过去。
派出所立案后,至今未结案。现公司与王芳、张怡的劳动关系已解除,但对于赔偿问题,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于是公司将两人诉至法院,认为二被告违反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以及未尽合理的注意义务,草率地将大额款项支付给他人,造成原告重大经济损失,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武义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成立,劳动者在履职过程中的行为系职务行为,代表单位对外处理事务,由单位承担一切法律后果。因第三人侵害产生的损失,应由单位承担,但劳动者由于故意、重大过失或者其他违法犯罪行为造成用人单位损失的,劳动者应承担适当责任。
在本案发生前,当地派出所在原告处进行过反诈骗宣传。被告王芳还是未引起充分注意,未谨慎处理工作事务,未认真核实,欠缺了一般财务人员的职业敏感度;被告张怡在被告王芳要求其汇款时,虽有向老板发微信请示,但在未得到老板回复的情况下,直接将被骗款汇出。故两被告对原告因被骗款项造成损失存在重大过失。
作为用人单位的原告,将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个人账户用于公司经营,在日常事务中财务汇款流程缺乏详细的书面规章制度,疏于对财务人员的监管等,对钱款被骗存在管理上的责任。
综上,法院酌定由二被告承担损失的25%,其中:被告王芳承担损失的15%即42750元,被告张怡承担损失的10%即28500元。若今后随着刑事查处和追赃,被告有证据证明原告的实际损失少于28.5万元的,被告可另行向原告主张返还承担超出实际损失比例的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