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0年7月28日
(2020)浙0102民初2981号
周天永、叶丽英、朱丽星:本院受理浙江裕沣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周天永、叶丽英、朱丽星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2020年10月28日下午14时30分在基金小镇人民法庭(白云路26号)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02民初2982号
孙翔、魏红:本院受理杭州顺昌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孙翔、魏红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2020年10月28日上午9时30分在基金小镇人民法庭(白云路26号)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02民初2988号
蔡周超、陈慧玲、叶敬省:本院受理浙江裕沣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蔡周超、陈慧玲、叶敬省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2020年10月29日下午14时30分在基金小镇人民法庭(上城区白云路26号)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02民初2991号
叶表军、叶明才、陈彩多:本院受理浙江裕沣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叶表军、叶明才、陈彩多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2020年10月29日下午14时30分在基金小镇人民法庭(上城区白云路26号)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02民初2997号
杭州尚雅服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杭州万华国际酒店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尚雅服饰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2020年10月29日下午14时30分在基金小镇人民法庭(上城区白云路26号)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06民初2944号
杭州橡树湾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20)浙0106民初2944号原告孙盼盼与被告杭州橡树湾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2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楼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方承担。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06民初1162号
杭州程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毛宇舟:本院受理(2020)浙0106民初1162号原告李成洪、李兰花、李晓与被告杭州程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毛宇舟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2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楼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方承担。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06民初4304号
杭州维亚房地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袁雄飞、上海勤远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621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方承担。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12民初1398号
毛俊珺(杭州市临安区太阳镇太阳居民组):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112民初13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下: 一、被告毛俊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逾期还款利息29541.02元。 二、驳回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毛俊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151元,减半收取575.5元,由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306元,由被告毛俊珺负担269.5元。 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根据宁波开元和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0年7月3日作出(2020)浙0206破申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宁波开元和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MA283PCW0P)破产清算,并指定浙江天平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鄞州分所为其管理人。现就宁波开元和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债权申报事项公告如下:一、时间:该公司的债权人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至2020年9月8日止向管理人申报债权;二、申报地点: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首南西路88号鄞州金融大厦B座11楼,浙江天平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鄞州分所,联系人:葛德颖,联系电话:0574-88302281。具体申报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30-11:30,下午14:30-17:00,债权申报示范文本可到管理人处领取;三、申报注意事项:债权人申报债权时需要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逾期申报者,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需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该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尽快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将于2020年9月16日上午9:00时在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北仑区明州西路187号)第三审判庭召开。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出席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每位债权人仅能派一人出席会议。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0) 浙1004民初2487号
朱宣标:本院受理(2020)浙1004民初2487号原告潘正贵与你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举证期限截至2020年10月12日)。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朱宣标归还原告现金借款本金150000元(壹拾伍万元整)及利息197175元(壹拾玖万柒仟壹佰柒拾伍元整);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并定于2020年10月13日0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