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0)浙0302民初5492号
浙江新房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台州市九鼎经纪有限公司诉你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用直接送达及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及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诉讼须知等法律文书。本院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二庭409室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答辩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10月26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20)浙0303破31号
2020年7月9日,本院依据冯云申请,裁定受理浙江优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泽商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蒲州街道温州大道878号顺富大厦B幢第八层;联系人:周蒙蒙、季声亮,电话:13757719168、13968890939)。浙江优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0年9月30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逾期未申报债权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处理。浙江优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20年10月13日14时20分在本院二楼第八审判庭(地址:龙湾区龙江路800号)召开。各债权人及浙江优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股东应准时参加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等。
浙江优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各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应自公告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移交公司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及公司印章、证照、财产,若因未提供上述材料导致无法清算的,浙江省优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出资人或实际控制人依法应对该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责任。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20)浙0303强清1号
2020年5月8日,根据黄弘毅申请,本院裁定受理浙江小盒科技有限公司强制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泽商律师事务所担任浙江小盒科技有限公司清算组。浙江小盒科技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0年9月30日前,向清算组浙江泽商律师事务所(通信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蒲州街道温州大道878号顺富大厦B幢第八层;联系人:周蒙蒙、季声亮,电话:13757719168、13968890939) 申报债权,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逾期申报者,可以在清算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浙江小盒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向清算组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第一次会议定于2020年10月13日15时40分在本院二楼第八审判庭(地址:龙湾区龙江路800号)召开。各债权人及浙江小盒科技有限公司的股东应准时参加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等。
浙江小盒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各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应自公告之日起15日内向清算组移交公司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及公司印章、证照、财产,若因未提供上述材料导致无法清算的,清算组出资人或实际控制人依法应对该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责任。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