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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3版:中缝

法院公告

  (2020)浙0382民初3659号

  龙贵芳:原告浙江天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方追偿权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382民初365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2020)浙0523民初2408号

  黄文平、陈木兰:本院审理原告王喜明与被告黄文平、陈木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民事诉讼须知、廉政建设监督表及诚信诉讼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于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上午九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0)浙0726民初281号

  洪爱花、徐观锞、徐观滨:本院受理原告洪谦诉被告徐兴增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徐兴增死亡,故原告变更被告诉讼主体为你三人,现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浙0726民初281号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证据材料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11月5日上午9时00分在浦江法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0)浙0726民初1728号

  盛新银、汪玲:本院受理原告张朝阳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20日内,并定于2020年10月26日9时40分在浦江县人民法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1122破3号之二

  本院根据浙江特星标模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特星公司)的申请于2018年6月28日裁定受理特星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特星公司经清算程序,无争议债权金额合计100418844.1元,可供分配破产财产为15969610.7元。特星公司资不抵债事实清楚,符合宣告破产条件。管理人提请的宣告特星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的议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107条、第120条之规定,本院于2020年5月9日裁定宣告浙江特星标模制造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缙云县人民法院

  (2018)浙1122破4号之二

  本院根据浙江易特机械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特公司)的申请于2018年6月28日裁定受理易特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易特公司经清算程序,无争议债权金额合计231891785.81元,可供分配破产财产为33177596.95元。易特公司资不抵债事实清楚,符合宣告破产条件。管理人提请的宣告易特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的议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107条、第120条之规定,本院于2020年5月9日裁定宣告浙江易特机械装备制造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

  缙云县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中缝 00013 法院公告 2020-07-29 2 2020年07月29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