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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4版:说法

一条街上的商户“抱团”分享客户资源,被罚14万元

  本报记者 陈洋根 通讯员 市闻 

  徐某在浦江县中山南路经营一家陶瓷店,在全省“亮剑2020”保护重点领域消费安全综合执法行动中,当地市场监管局稽查大队执法人员在对该陶瓷店检查时发现,吧台的抽屉里有一本个人信息表,上面记载了上百条公民个人信息,在电脑中又发现了另一份个人信息名单。徐某表示,这些信息是为了后期跟进客户使用的,但他无法解释这些个人信息的来源。

  在检查到同一条路上的一家家居店时,执法人员在店内也发现了多份客户信息资料,资料上备注“不肯加微信、不装修、挂断、无人接听、还没装的、通话中”等内容,家居店老板同样无法提供上述资料的合法来源。经统计,该家居店已对外发送个人信息1882条,收集个人信息1202条。

  执法人员比对后惊讶发现,家居店和陶瓷店的客户信息名单中,有一些客户的个人信息完全相同。在证据面前,徐某和家居店老板承认,这些个人信息是两家店互相交换的。他们解释说,两家店销售的材料是不同的,双方都希望把对方的客户发展成自己的客户,并称是“抱团”发展可以实现共赢。

  调查发现,互相“分享”客户资源的还包括同一路上的橱柜店、灯具店等5家商户,5家店交换顾客个人信息后,通过电话等方式推广各自业务,而顾客对5家商户之间的这种行为并不知情。

  查明情况后,浦江县市场监管局对上述5家商户分别处以罚款,共计14万元。

  市场监管部门提醒,商户可以登记顾客(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9条明确规定,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事先征得消费者本人同意。

  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此外,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

  商户违反上述违定的,市场监管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如果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关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浙江法制报 说法 00004 一条街上的商户“抱团”分享客户资源,被罚14万元 2020-07-30 2 2020年07月30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