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邵强、周慧琦:
你们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40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江综执罚字〔2020〕第04060420031700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载明:你们在江干区笕桥街道东方尚城西区3幢1单元703室南侧进行包封,你们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对你们作出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设的行政处罚决定。
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你们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杭州市江干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0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