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影响生意
能否提前终止合同 租户和房东有分歧
法官:共担风险,共克时艰
本报记者 张宇洲 通讯员 俞瑜 叶晨霞
受疫情影响,一些实体店经营出现了困难。那么,当店主无力支付店面租金时,可以要求终止租赁合同吗?近日,三门县法院审结了一起涉疫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经法官调解,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
去年3月,三门县某商铺所有权人蔡某与经营服装生意的项某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双方约定蔡某将商铺出租给项某用于服装销售,租赁期限为5年,租金前3年为11.8万元,第4年12.5万元,第5年13万元,每年提前一个月付清。若项某未按约支付租金,则按月息2分支付逾期违约金,逾期超过2个月,蔡某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房屋,并要求赔偿损失5万元。
今年1月,受疫情影响,服装店生意萧条,项某无力负担店铺开销,于是向蔡某提出不再继续承租,且愿意支付直到搬走前的租金以及水电费。
面对项某的提议,蔡某也曾尝试挂牌重新招租,但无人问津。今年3月,项某想提前解除合同,蔡某不同意,两人多次协商未果,蔡某诉至三门县法院,请求判令项某赔偿损失。
法官详细了解了事情经过,得知项某提前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实属无奈之举。为此,法院坚持公平为本、调解优先,积极引导当事人共担风险、共克时艰。最终,在法官的积极沟通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项某当场支付给原告蔡某赔偿款1.8万元,双方租赁合同解除。
法官提醒:疫情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影响难以避免。针对房屋租赁合同,租赁双方要注意三方面问题,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首先,要及时通知,提供证明。如果承租人因疫情原因无法履行合同,应当将合同因疫情导致的履行障碍及时告知对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履行障碍的证明文件,最大限度减少对方损失。其次,要积极沟通,变更条款。建议合同当事人根据疫情对合同履行的影响及时沟通协商,按照公平、诚信原则变更合同条款或签订补充协议,适当降低或免除租金或适当延长租期,尽量通过协商方式减少纠纷。最后,要注意固定、留存证据。租赁双方应收集和留存合同履行障碍的证据,如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往来函件等,以便发生争议时更好地举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