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0)浙0783破13号
东阳市鼎弘装饰有限公司各债权人:本院于2020年6月25日裁定受理东阳市鼎弘装饰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东阳明鉴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管理人。
东阳市鼎弘装饰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在2020年8月20日前向管理人提交述职报告,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保险费的缴纳情况,并交付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未在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债权人应于2020年8月5日起至2020年9月7日止向东阳市鼎弘装饰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浙江省东阳市江北街道人民北路碧水名府3号楼3楼东阳明鉴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邮政编码: 322100, 联系电话:0579-86628439)申报。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本院定于2020年9月11日上午09时00分在东阳市人民法院第十四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
注:债权申报时须提交的资料: (1)债权人登记债权数额时需提供相关证据,证据为一式两份的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 (2)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3)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 (4)如债权人委托代理人进行债权申报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需提交上述资料: (2)、(3)、(4)。
东阳市人民法院
(2020)浙0726民初494号
邵芬兰:本院对原告郑江波诉被告邵芬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结果为:被告邵芬兰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郑江波货款1429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20年1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算)。案件受理费3158元,公告费650元,合计3808元,由被告邵芬兰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726民初49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浦东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0)浙0726民初2518号
葛波:本院受理原告周新山诉被告葛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146666元(从2007年9月30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2010年10月19日止)。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0年11月10日上午09:30时在本院浦东法庭开庭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