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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5版:公告

公 告

  浙江大恒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大恒公司”)债权人:

  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丽水中院”)于2013年6月26日裁定受理大恒公司破产重整申请并指定大恒公司资产重整清算小组担任管理人,2014年4月1日裁定批准大恒公司重整计划,2019年8月15日裁定终止大恒公司的重整计划并宣告大恒公司破产。2019年12月16日,丽水中院作出(2019)年浙11破7号《决定书》,指定浙江晟耀律师事务所及诸暨天宇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大恒公司破产清算案联合管理人。

  大恒公司破产清算案定于2020年9月2日上午9:30在丽水中院第四审判庭召开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当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浙江大恒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0年8月6日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15 公 告 2020-08-06 2 2020年08月06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