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上乐园免费体验摔伤, 能否索赔?
编辑同志:
一家水上乐园为吸引顾客,推出凭宣传单免费体验一次的活动。我9岁的儿子独自前往乐园,在玩水上滑梯项目时,由于滑梯上无人管理,也没有防护措施,孩子因拥挤摔倒,造成右手骨折。而面对我们的赔偿要求,水上乐园一再拒绝,理由是游乐园提供的是免费服务,且已告示“请家长自行看护好孩子”,我未尽责任只能自食其果。请问:该理由成立吗?
读者:顾女士
顾女士:
水上乐园应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而你也需担责。
一方面,水上乐园不能以免费服务为由推卸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水上乐园、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也指出:“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也就是说,只要是活动的组织者且未能尽到自身义务,不管是有偿还是无偿均难辞其咎。
本案中,此次体验活动虽然没有收取费用,但并不能排除是园方的经营活动。而园方在活动中未指派管理人员,也没有防护措施,对存在的隐患应当预见却没有预见,或者是已经预见但庆幸可以避免,甚至对可能出现的危害放任自流,明显属于未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另一方面,你也需承担相应的责任。你作为儿子的监护人,应当知道儿子在无人看管的滑梯上玩耍可能遇到意外。尤其是水上乐园已张贴“请家长自行看护好孩子”的提示,你却仍然让儿子独自上滑梯,无疑属于未尽到监护职责,对儿子的受伤也存在一定过错。民法总则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即你要与水上乐园共同承担损失。(颜东岳)